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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实务指南(一)

    [ 李少华 ]——(2006-3-12) / 已阅35055次

    合同实务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两编。
    总则是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包括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合同法》总则的条理是非常的清晰的,是按照一个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一般的发展顺序制定的。正如前面那个例子一样。
    分则是针对特别的有名合同进行的专门规范,其中与我们业务联系较多的有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4合同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民法通则》是规范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而《合同法》仅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因而相对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总则相对于《合同法》分则属于普通法,《合同法》分则优先《合同法》总则适用。分则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分则的规定,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的规定,总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下至上,层层递进。
    当事人意思优先(合同自由)原则。
    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的。
    《合同法》中存在着大量的任意性规范,这些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通过协商不能补充,通过合同的其它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方才适用。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意思的不备,后面我们会专门谈到《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规范。

    5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合同法》第一章规定了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有约必守原则。这是《合同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一般原则性的要求。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就是诚实交易、善良行事、有约必守。法律不保护恶意的人。
    《合同法》是一部效率的法律,也是一部秩序的法律。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6合同有多种形式,当然不仅指合同书。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优点在于内容明确,易于证明。口头形式的优点在于方便快捷,但内容不甚明确,不易证明,易发生争议。因此,除价款极少或即时履行的以外,应当尽可能的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并不单指合同书。口头的合同也会产生与合同书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前提是——你要能够证明你们约定了这样的内容。

    7合同书形式是最优的,所以它才最常用。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业务中常用的是合同书的形式。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一种审慎的形式。
    合同书形式是最优的,所以它才最常用,本文主要论述的正是这种形式。

    8合同的内容是由双方约定的,有些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务中的合同,具体内容远不止上述这些。但这些是合同内容的核心,没有这些内容的合同多是不完备的。合同缺少当事人、标的、数量等要素,一般认为当事人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9合同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
    “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指的是合同的内容具备了必备的内容,并且内容是确定的。那么作为一个成立的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要素呢?
    合同的当事人;这一点是极容易理解的,如果你与谁订立合同尚未明确,如何谈的上合同成立?
    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标的显然属于合同要素,双方当事人对买卖什么,租赁什么都未予确定,显然合同未成立。
    标的数量:对于标的数量大多学者认为其应当属于合同的要素。理由主要是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合同数量的任意性条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数量,且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标的数量,而合同法又没有规定相关的任意条款,那么合同标的数量将处于一种无法确定的状态。因而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
    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标的、质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但就是未对合同标的数量达成一致,双方在协议中未进行约定。此合同尽管双方已经签字或盖章,但合同本身并未成立。
    以上三个(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以及合同的数量)是现今几乎公认的合同的必备要素。其余有关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般均不认为是合同的必备要素。如不具备,则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任意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关于合同法中的任意条款,我们将在后面专门介绍。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常具体表现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或盖章、口头上的承诺、行为上的履行接受。
    如果你与对方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你与对方未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那么自你与对方达成口头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行为上的履行接受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成立的情形,我们会在下面进行专门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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