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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刑废止过渡期的刑罚阶梯

    [ 欧锦雄 ]——(2005-12-11) / 已阅30729次

    受贿罪(385条)。
    6、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罪种
    (1)投降罪(423条);(2)战时临阵脱逃罪(424条);(3)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6条)(这些犯罪行为可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抢劫罪定罪,因此,可废除该罪。)。
    (二)将部分罪种的最高刑定格为死缓
    将其最高刑定格为死缓的罪种有:
    1、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罪种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的9个罪名合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然后,仿照盗窃罪的立法方式将生产、销售假药罪(141条)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条)的两种情况规定其最高刑为死缓]。
    (2)走私罪{由走私假币罪(151条第1款)、走私文物罪(151条第2款)、走私贵重金属罪(151条第2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条第2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条)、走私废物罪[155条第3款和刑法修正案(四)]合并为“走私罪”}
    (3)诈骗罪[将金融诈骗罪一节的8个罪名和224条合同诈骗罪以及266条诈骗罪合并为“诈骗罪”,然后,仿照盗窃罪的立法方式将集资诈骗罪(192条)、票据诈骗罪(194条第1款)、金融凭证诈骗罪(194条第2款)、信用证诈骗罪(195条)的三种情况规定其最高刑为死缓。]
    (4)伪造货币罪(170条)。
    2、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罪种
    故意伤害罪(234条)
    3、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种
    强迫卖淫罪(358条)。
    4、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罪种
    (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条);
    (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条第1款)。
    5、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罪种
    贪污罪(382条)
    6、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罪种
    (1)军人叛逃罪(430条);
    (2)战时造谣惑众罪(433条)。
    (三)将其最高刑保留为死刑
    将其最高刑保留为死刑的罪种可分两类:
    1、按现行刑法规定不作修改并保留其死刑的罪种
    按现行刑法规定不作修改并保留其最高刑为死刑的罪种有:
    (1)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罪种
    ①分裂国家罪(103条第1款);②武装叛乱、暴乱罪(104条)。
    (2)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罪种
    ①破坏交通工具罪(116条、119条第1款);②劫持航空器罪(121条)。
    (3)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罪种
    ①故意杀人罪(232条);②强奸罪(236条);③绑架罪(239条);④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条)。
    (4)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罪种
    抢劫罪(263条)
    (5)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罪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条)
    2、将其最高刑为死刑的一些罪种合并,并将其最高刑保留为死刑的罪种
    (1)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罪种
    ①叛国罪{由背叛国家罪(102条)和投敌叛变罪(108条)合并为“叛国罪”}
    ②间谍罪{由间谍罪(110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11条)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条第2款(军人违反职责罪)]合并为“间谍罪”}
    (2)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罪种
    ①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放火罪(114条、115条第1款)、决水罪(114条、115条第1款)、爆炸罪(114条、115条第1款)、投放危险物质罪(114条、115条第1款)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条、115条第1款)合并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②涉牵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条第1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25条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条第1、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条第2款)、走私武器、弹药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51条第2款)、走私核材料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51条第1款)、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38条)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39条)合并为“涉牵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
    ③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由破坏交通设施罪(117条、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117条、119条第1款)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7条、119条第1款)合并为“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
    (3)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种
    以暴力越狱、劫狱罪[由暴动越狱罪(317条第1款)和聚众持械劫狱罪(317条第2款)合并为“以暴力越狱、劫狱罪”]
    (4)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罪种
    战时妨碍军事行动罪[由战时违抗命令罪(421条)、隐瞒、谎报军情罪(422条)、拒传、假传军令罪(422条)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条)合并为“战时妨碍军事行动罪”]
    五、余论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态、政治形势、刑罚目的、法治化程度、社会价值观念等因素看,我国不宜完全废止死刑。但是,从人类刑法发展史看,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提高,刑罚将逐渐趋向轻刑化,最终将会把刑罚阶梯中的死刑予以废除。因此,我国应考虑死刑废止过渡期刑罚阶梯的改革问题。死刑废止过渡期刑罚阶梯应构建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六种。死刑废止应根据社会发展时期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从刑罚阶梯演进而言,第一阶段的刑罚阶梯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第二阶段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第三阶段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于刑罚阶梯在何时演进,应根据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等方面情况综合考虑。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当我国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在死刑废止的问题上应立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进行死刑废止的立法实践。一旦时机成熟,再在全国全面废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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