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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

    [ 秦德良 ]——(2005-11-10) / 已阅45832次


    我国1999年颁布生效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0条规定“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立法采纳的是第二种观点。

    综上所述,我认为,期货交易是指期货投资者为转移价格风险或赚取风险利润而在期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地点(期货交易所),以期货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场内集中竞价)进行的买卖某种期货合同的交易活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看:第一,期货交易目的主要不在实物商品或证券的交割,而在于转移价格风险或赚取风险利润,这是它与远期现货交易的根本区别;第二,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监管部门允许的地点进行;第三,期货交易必须以期货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主要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场内公开集中竞价交易,严禁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期货交易对象(或客体)是期货合同,交易本质上是期货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而期货合同“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0条)期货合同是由期货交易所设计,由期货监管部门审批的高度标准化合约,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期货合同的标的即期货与一般商品不同,期货没有脱离现货,但又与现货有很大区别,这是期货的二重性;期货合同必须在期货监管部门允许的地点以允许的方式签订,签订之前必须交初始保证金,合同的结算由期货结算机构进行,履约由结算所担保。

    三 、期货交易概念与相关概念区别

    (一)与远期现货交易区别

    期货交易是在远期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无远期交易就无期货交易;二者都是双方达成的准备将来履行的协议,都属民事合同范畴;未平仓期货合约到期后仍需履行也与远期交易合同到期后须履行一样,期货交易以期货合同为交易对象,是对高度标准化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主要区别如下:第一,交易地点、价格形成及波幅、交易对象不同。期货交易必须通过中介人(期货投资者本人是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例外)进行,必须在期货交易所以公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且价格波幅有法定限制,而远期现货交易以实物商品、证券为交易对象,是否通过中介人,交易时间、地点、价格及波幅均由交易当事人自己决定。第二,合同的履行方式不同。远期现货交易当事人一般须到期亲自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而期货交易可以选择在到期前随时以对冲这一独特方式将其期货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让与一不特定当事人。能否以对冲方式替代履约义务是期货交易与远期现货交易的重要区别之一。第三,结算与担保方式不同。远期现货交易一般在合同到期后,一方交货,一方支付足额款,且是否设立担保由当事人约定,而期货交易由于采用保证金和保证方式,由期货投资者交纳合约额的10%左右的保证金及支付少量佣金,由期货结算所、期货交易所进行担保,因而期货交易能有效消除违约风险,勿需证信。第六,交易目的不同。远期现货交易合同当事人的真正目的在于商品、证券所有权的转移,而期货投资者的真正目的在于通过期货市场上特有的对冲操作来转移现货市场上的价格风险或赚取风险利润,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与证券交易的区别

    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是当今金融市场上两种重要的大众投资工具。它们原则上都有集中交易的场所,交易所的组织构架、交易规则、交易方式等方面都有相似之处,最突出的是实行会员制。然而两种风险投资方式还是有诸多不同:第一,交易对象属性不同,前者对象是期货合同,后者对象是作为现货上的证券,证券交易属于现货交易范畴。第二,目的、功能不尽相同。前者主要是为生产商、供销商提供保值、转移价格风险渠道以及为投机者提供赚取利润的机会;后者主要目的在于投资或改善公司资本结构、资产重组等。第三,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同。前者大多通过对冲替代履约义务,只有极少数未平仓合同到期后才发生所有权移转(股指、利率期货例外),而后者则必须移转证券所有权,而且还须办理过户登记。第四,行情操作方面,前者可以卖空,而后者则不允许卖空,即没有证券或证券不足是不允许卖空的。第五,交易市场属性方面,市场结构相同,即由交易所(市场核心)、经纪公司(交易中介)、结算所(交易安全保证)组成,但前者属初级市场,后者属次级或二级市场。期货投资者考虑的是供求因素,而证券投资者除考虑证券本身的供需外,更重要的是各上市公司本身的状况。第六,交易保证金性质方面,前者是一种履约担保金,后者是部分付款。第七,利润、风险不同。前者是一种买空卖空式的保证金买卖,其本质是“小本搏大利”的杠杆交易,因而风险高,盈利率可达成本的30%以上,亏损率亦极高。后者风险较前者小,盈利率仅7%左右。第八,价格变动是否限制不同,前者每天都有价格的高低限制,后者无。第九,时间性不同。前者必须注意时间因素,后者则不然。因为期货合同在履行期届满前,若未对冲则必须履行交货或收货义务,而证券投资者取得的是证券所有权,所以一般无期限限制。

    (三)期货交易与赌博区别

    期货交易自产生以来,反对或要求禁止期货交易的呼声不断,以致19世纪90年代美国、法国都曾通过禁止期货交易的法案,其原因在于认为期货交易中的投机活动与赌博相同,而且是一种不诚实、不公平的赌博。然而,期货交易的合法投机者也是风险投资者,投机(speculate)英文本意为“预测”,是一种利用市场价格波动,预测市场价格波动方向甘冒特殊风险,希图获取特殊利润的买空或卖空某种期货合约的行为,期货市场少不了投机者,期货交易二功能的正常发挥有赖于投机者的积极参与,因而期货交易与赌博还是有显著区别的:第一,风险来源性质不同。二者均隐含着大赚、大亏的风险,但前者的风险客观存在于商品生产和购销过程中,存在于金融市场里货币和证券的交易上,这些价格变动风险通过期货交易转移给了投机者承担,因而投机是基于经济的合理行动。赌博风险存在于赌博赛局,是人为制造的。第二,风险程度不同。期货交易投机者作为风险投资者可通过分析商品供需状况及市场价格走势而作出买卖期货合同决定,因而是理性的“经济人”,其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也是可控的。赌博全凭运气,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赌金多寡。第三,社会作用不同。期货交易具有套期保值,价格发现的功能,而这两大功能作用发挥主要应归功于期货投机者,因而投机者的投机活动有社会价值,而赌博是人与人间金钱的无益转让,它吸收了时间和资源,但并不能为社会创造出新价值,且容易带来社会问题,充其量只有娱乐作用而已。

    第二节 期货交易功能及风险管理制度

    一 、期货交易功能

    完整的期货市场由期货投资者、中介者(期货经纪机构)和组织者(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监管者组成。其中期货投资者又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期货投机者,他们是期货市场上最活跃的交易主体,从期货投资者的这一分类可以看出期货交易的基本经济功能。

    CBOT认为“期货市场最重要的两个功能就在于其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机制。套期保值者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将价格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该风险的投机商。期货市场还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为国际市场提供某一具体商品或金融证券真实价值的价格信息。”[1][P9]这是对期货交易功能的经典概括。董辅礽认为“期货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应区分为固有的功能和作用与派生的功能和作用。期货市场的固有的功能和作用,说到底还是两条:①套期保值,以规避价格风险;②发现价格,预测未来价格的走势。这些功能是期货市场所固有的,是其它金融市场、商品市场所不具有的。以前,人们在市场交易中逐渐创造出期货交易,也是出于上述两条实际需要,至于期货市场的其它功能和作用,如避免“三角债”等等,则是期货市场派生出来的功能和作用……具有可替代性,而上述两个固有的功能和作用则具有不可替代性。”[6][P12]

    套期保值是套用期货合同为现货市场上的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交易进行保值,以转移在现货市场上可能遭受到的价格风险。因为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基本上保持大致相同的趋势,当期货合同交割期到来时,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互相趋同,合而为一。套期保值具有四方面特征:交易方向相反,即在现货、期货市场上同时采取相反的操作;商品相同或相关;商品数量相等或大致相等;交割月份相同或相近。套期保值的根本目的是锁定现货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成本,使经营者能够获取正常利润,套期保值也有可能失去在现货市场上获得更多利润的机会,因而它是一种防御性交易策略,即锁定成本交易策略而非盈利性交易策略。“因此套期保值者不应存有通过套期保值交易而获利的想法。对于一个资深的套期保值者而言,确定一个可以保护其投资的市场目标要比担心失去获利机会的可能性更为重要。”[1][P81]

    价格发现是指期货市场特有的形成权威价格的功能。期货交易所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反映了商品的供求及影响商品供求的各种因素的作用。期市的价格发现功能,主要表现于各种影响供求关系的因素被人们发现并且通过期货价格的升降反映这些因素作用的大小和强弱,即在期货市场内对各种各样商品进行交易的结果,能够产生这些商品的期货价格体系,这种价格体系唯一地产生于期货交易过程中,集中地反映了各种供求结果。因而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远远优于现货市场由买卖双方决定未来价格的功能。

    二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运作流程一般都要经过以下步骤:选定经纪公司,开立交易帐户;下订单,传送交易指令,场内集中竞价成交,交易确认,结算,平仓或交割。由于期货交易是高度市场化、高度组织化、风险最大的交易形式,因而期货交易流程必须有严密的规则进行规范,以确保期货交易的秩序化、制度化,在这些规则中最重要的是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是期货市场的血液,是对履行期货合同的一种担保,因而保证金一般只占合约总金额的5—15%。初始保证金是初次交易前存入交易帐户的。交易中由于价格波动,客户所持期货合约价格每日不同,因而需根据每日结算情况决定是否补交保证金,补交的即是追加保证金。保证金便利了期货合同的概括转让,保证了交易所业务的顺利进行,亦使交易所赢得了很高信誉。

    第二,每日结算制度,又称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是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的资金清算。期货交易须每日结算,盈余者可提取利润,亏损者须追加保证金。

    第三,涨跌停板制度,即交易价格波幅限制制度。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价格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这一制度能有效扼制过度投机。

    第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规定的最高数额,又称交易头寸限制制度,大户持仓一旦达到这一限额,交易者就应当逐日向交易所报告。交易头寸限制制度与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主要适用于投机交易者,以防止其过度投机,冲击市场。

    第五,风险准备金制度。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按证监会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期货交易所应按手续费收入的2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三节 期货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在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期货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期货交易者和监督管理者在期货交易以及对期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7][P14]包括两方面,其一是期货交易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期货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投资者与经纪公司之间的行纪关系,投资者与期货投资咨询公司间的服务关系,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投资基金委托关系,这属于私法法律关系;其二是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关系,即政府主管期货业的行政机关(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期货业从业人员主体资格及行为的审核监督,期货交易所通过制定实施交易规则对期货交易者、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关系以及期货业协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自律性管理关系,这是公法法律关系,或者可说是行政法律关系。两方面关系构成了期货法律关系。

    一 、期货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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