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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

    [ 周成泓 ]——(2005-10-28) / 已阅22922次

    前不久在北京结束的“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上,来自全国所有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负责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十个方面:第一,法学专业设置过多,有的甚至将职业与专业共同起来,最明显的具体律师专业;第二,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结合不紧,学生学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第三,师资力量不够,质量不高;第 四,教材陈旧,重复内容多,特别是理论课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第五,教学方法单一,多数学校仍采用“填鸭式”教学方式,而案例教学,辩论教学,多媒体教学则微乎其微;第六,对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重视不够;第七,培养的学生能力不能强,存在“高分低能”现象;第八,重视基础理论不够。部门法学大都属于解释法学范围;第九,学生外语能力差;第十,教师“近亲繁殖”在一些老院校比较严重[2]。
    (四)法律家的职业专门培养和职业继续教育制度不规范,不完善。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在大学法学教育之后都安排有一个职业训练期(如日本的司法修习制度)不同,在我国现行制度中,压根儿就没有司法修习这回事。法科学生大学毕业后可以直接进入法律行业从事法律职业,无须经过任何培训,虽然也有律师见习期和法院的书记员任职阶段,但其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修习,而且,对二者的实际考核往往只统于形式,无法保证未来法律家的职业素养。必须明确,大学法学教育主要是教给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而基本的法律实践技能有赖于司法修习的专门训练。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缺失,也是导致法律家总体素质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关于我国法律教育制度改革的某些设想
    从各国的历史经验可知,一国的法律制度总是深深地根植于该国的传统、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土壤中的。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的法律教育制度亦不例外。因此,对我国法律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应当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与我国的现实状况,同时借鉴他国的成熟经验和制度,统筹安排,合理兼顾,笔者以为,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必须将法律教育同司法资格考试和法律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从日本的经验可以看到,实行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后,大学的法律教育若是与司法考试相脱节,就会出现“双重学校”和“离开大学”现象,致使大学的法学教育不被学生所重视,而是为了应付司法考试而考上以旨在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而举办的“预备学校”,从而使得大学的法学教育目标落实,难以保证未来法律家的素质。另外,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一个未来的法律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对人类文化的各门知识有一些了解,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自然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学应当引导学生适用法律理性思索人生,思考社会,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实际法律问题,而不只是掌握一些抽象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了事。
    2.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学院系法学教育
    (1)任务。适应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在内的司法改革的需要,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各行业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需要,培养大批既有法律知识又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等。[3]笔者认为,这几条基本概括了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任务,只是其中的“适应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不宜作为学历教育对待,否则,弄不好,会砸了中国法学学位的牌子。
    (2)教育理念。面向21世纪,我国的法学教育应以素质教育思想为指导,既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培养他们作为未来法律家的素质和能力,又要坚持通才教育的宗旨,培育他们的“法外功夫”,引导他们广泛涉猎各门知识领域,培育他们的人文品格。必须坚决摒弃应试教育,摒弃向学生灌输“真理”的观念,而着重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允许怀疑,发展他们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着责任感和道德感,能为人民的幸福的疾苦有着深切同情感的人。
    (3)法学院系的组织机构。要改变现行法学院系“条块分隔”的现状,将院校法律教育的全面管理纳入国家教育部的权力范围,这样有利于保证教育资源的分配对所有院校机会均等。防止排除竞争的抉植和差别待遇,也有利于统一教育口径和教育质量。要积极发展私立法学教育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法学机构之间的竞争,实行优胜劣汰。清一色的公立大学不仅导致学术机构官僚化,资源浪费和教育水淮的普遍下降,而且使这些问题日趋严重。而竞争所产生的优胜劣汰机制是法学教育走出困境的最为经济最为简捷的途径,优胜劣汰机制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建立一个透明度较高的法学教育评价系统是成本较低而又具有可行性的选择之一。再则,为彻底改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规格和培养标准的混乱现象,应当改变“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方针,坚持法学学历教育只能由高等政法院系举办;并且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学院系中存在的办学混乱现象,保证教学质量。为此,可以考虑建立法学院系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建立行业指导体制,健全客观调控机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标准和条件,解决因条块分割,规章不严,制度不全,政出多门造成的混乱状况和结构紊乱状态。
    (4)教育层次问题。按照1997年新修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的划分方法,法学教育是高层次教育。因此,培养法律家的法律教育的最低层次应定位于大学本科,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主要指辅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的人员,如法院书记员等)的法律教育的最低层次应定位于专科。至于硕士层次,我国目前存在着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培训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以法律实务为指向,后者主要培养学术型人才,以法律学术目标为指向。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与法学博士层次的教育相衔接仍是一个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的原型是美国的法律博士(J.D.),它的实践在美国是成功的,但对我国而言,是不是也适应呢?笔者认为,我国与美国有着不同的法律历史传统,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与美国也不同,而且,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未引进美国的J.D.,这些国家的大学法律系的教学目的是提供理论基础,是法律科学研究,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4]。至于日本在司法改革中试图引进美国的J.D.,可能是因为它深受英美法传统的影响,况且,是否会成功还不得而知。因此,与其发展起不伦不类的J.D.,还不如仿照德国大陆法系国家,建立大学后的司法修习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我国有一种值得人的注意的动向,即越来越多的在职法律家(包括一部分行政官员、公司经理等)在职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甚至在职从事法学博士后“研究”。笔者以为,如果是真想搞点研究,倒也有其合理之处。然而,事实上其中有些有权有势者公然组织写作班子为其撰写学位论文,还有个别博士研究生考生重金贿赂买通导师[5]。如此,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还浪费了教育资源。因此,以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法学博士,其总体学术水平不得不令人感到怀疑。一个国家的博士学位制度如果还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目标,就丧失了其基本意义。孔老夫子日:学而优则仕,在职人员弄个博士好作官场上、生意场上的敲门砖,似乎谨遵祖宗教诲。可是,三年在职攻读出来的博士,其水平无论如何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更遑论那些考试、论文都得请他人代笔者了。要知道,在美国、在日本,拿个法学博士学位至少也得四、五年时间,还不是每个人都拿得到!至于弄个博士后的做法,大概是独具中国特色了。在美国,法学博士后并不构成一级学位,也不是一种更高学术水平的标志。相反,只有那些找不到合适工作并对其所申请的博士后研究有兴趣者方申请博士后研究。因此,博士后的水平并不高于博士的水平,甚至情况相反[6]。解决此一怪象的根本之策,大概只能是重实际能力,而不唯学历是举。
    (5)教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广纳贤才,大力引进法律实务家做专职或兼职教师。为此,要积极促进法律家三分支的人员交流。要改进教学方式,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如组织学生旁听、观摩法庭的庭审活动,到司法部门实习,等等。应当引进并推广小组教学法,促进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引进并推广问答式教学法辩论或教学法,尤其是在研究生教学中;要增加投入将现代高科技,例如多媒体技术引入法学教育领域。教学内容要直接涉及学术前沿,要重视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和教学。经济全球化引起的法律趋向甚至法律全球化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引起的法律调整范围变化问题,在法律教学中必须向学生作出回答。
    3.关于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一些设想
    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是实现法律职业一律化的一个关键环节,这一制度如果设计、运行得好,可以有效地满足法学建设的时代要求实现法律职业与职业素养,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律教育目标的一元化。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
    (1)应考者的资格问题。司法资格考试是法律职业的入门考试,通过者将同时获得司法之职业的“入场券”。受验资格规定,各国做法不一。资格限制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如法律职业建构的价值取向,是更多的民主导向,抑或更多的精英导向,等等。就我国的现实而言,一方面存在着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相脱节的弊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体制上的原因使得法官、检察官人数众多,而且由于就业的压力,每年需要进入的数量规模亦不可。因此,笔者以为,还是一开始就将“门槛”垫高一点,可考虑将参加司法考试者的背景限制在法学学士及其以上。这样限制的好处一是可以保证考试通过者的素质,二是能够加强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的联系,从而在职业的层面上对法律教育产生强有力的推动。日本的司法改革《意见书》允许没有上过法学院的人士参加司法考试,是从其本国实际情况出发的:日本已建成了现代法治国家,应更多的考虑实质正义。而我国正处于迈向法治现代化征途的前期,应更多的考虑形式正义,否则,就很容易为破坏制度,破坏法治提供藉口。况且,我国目前培养的法科本科毕业生规模已经不小了,[7]完全能够达到要求。我不理解现在仍有不少人,尤其是实务部门的同志说法官的文化素质能够达到大专就不错了[8]。
    至于每位考生允许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笔者以为,应以三次为宜。我国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是没有限制考试次数的。因而,有不少考生愈挫愈奋,凭着坚韧不拔之毅力在考了三、四次甚至是五、六次之后才被录取,这种执着的精神固然感人,但它也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造成了竞争上的不公平――初次参考者要跟那些考了五、六次的“老江湖”们同台竞技,似乎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再者,这样做也不易于保证未来法律家的素质,一个难度并不太大的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的录取比率的10%左右)要花那么多才能考取,不能不令人对其素质表示担忧。
    (2)考试的内容和程序。司法考试是建立在正规的法律教育基础上的人才甄别机制,因此,考试的内容应是主要是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文化和专业知识,考试的重点应置于基本的法律理论与技术上,并且要有相当的难度。
    由法律职业的性质和社会角色所决定,法律家的素质必须是较高的,而我国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实行的是一次笔试过关的制度,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虽然是笔试与面试两种,但实际上也是一次过关。这种“一考定终生”的做法很难考察出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将整个司法资格考试分成两次考试,一试是为考察考生是否具备必要的文化和法律专业知识,二试主要考察考生适用法学知识、法律技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试中并且可以考虑通过口试的方式对考生的水平进行亲历式的考量,以确保录取人员的质量。又考虑到考生数量众多,为减轻判卷工作,可考虑将第一次考试设计成以客观题为主,以便借助计算机评卷,且可以考察出考生专业知识的广度。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者,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考试。
    除司法资格考试外,司法辅助类人员的资格考试应另行进行,其受验资格应低于司法考试,可定为大专,考试难度应小于司法资格考试。或者可以考虑从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第一次考试者中选拔司法辅助人员,而不另行组织考试,以简化选拔程序,节约选拔成本。
    4.建立我国的司法修习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人自进大学起,到成为一个可以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家,通常需要六年以上的时间。为此,在大学法律毕业之后。大陆法国家的司法研修制度为未来的法律家提供了一个两年左右的学徒期。经过此学徒期,学员的动手能力可以得到提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阅历也会增加,人格会趋于成熟、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像日本的统一司法修习制度将法曹三职业的学徒期训练并在一起,强化了各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意识和对不同职业技能的理解。除了“同考”(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外,我国亦应当引进日本的这种“同训”的做法。具体方案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
    (1)研修机构。为了加强法律家共同体的同质化,有必要将我国目前存在的法院系统的国家法官学院,法院业大,检察系统的检察官学院和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成立一个国家司法学院,隶属于国家司法部,负责法律师学院的职前训练和在职法律家的培训工作。为此,司法学院内设两个分支,一为在职法律家研修部,另一个为法律学徒部。由于我国疆域宽广,人口众多,光靠一个国家司法学院是不可能担当起所有的法律培训任务的,因此,可以考虑将全国分成几大司法片区,每个片区设一个司法学院分院,各分院独立于地方政府,统一由国家司法学院管理,以保证培训工作的统一和培训质量的统一。
    (2)学员。只有通过司法考试者才能作为“司法门徒”进入司法学院进行司法修习。当然,司法学院同时也将承担起在职法律家的培训任务,两种培训的性质是不同的,应当在机构上、职能上区别开来。
    (3)教员、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司法学院的教员可以考虑由司法部统一在全国范围内分开选聘,选聘时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对象应以法学教授、资深法官、资深检察官和资深律师为主体,并且要保证法律实务家占主导。教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其薪俸统一由国家财政拔付。
    由于司法学院的法律学徒培训是培养未来的法律家,故而其教学内容应主要是实务性的,具体包括:如何分析和证明案件的事实,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如何将法律具体适用到案件中去,如何起草法律文书等。至于教学方式,除了统一讲授以外,可广泛采用回答或教学法,案例分析法,专题法,讨论等形式。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应以激发学员的积极思维为目的。
    除了在司法学院内进行修习以外,学员们的大部分时间应该在司法实务机构内度过。象我国现行的见习律师制度一样,司法修习学员的现场教学也应采用这种一带一式的师徒训练。这样便于学员观察在法律的实际运作中法律家是如何工作的,从而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便于法律家给学员们以实际指导。为培养实际技能,学员应当参与法律家的具体工作,如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等。此外,司法学院还应考虑每年召开若干次由担负带徒之责的“师傅们”参加的讨论会,以总结经验,促进交流,增进了解,更好地开展学员的培训工作。
    (4)学员的待遇及考核。在司法学院进行修习的学员的待遇。可以比照硕士研究生给应提供公费医疗,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费,以保证他们能安心学习。至于学员们是否要交纳学费笔者认为应当交纳,但应当建立起一整套支援制度,如贷学金制,成绩优秀者免除学费制度。总之,不能让学员们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或者无法安心学习。我国当前将教育也当成拉动内需的手段的观念和做法是值得你重新审视。
    除了考试成绩外,学员们的平时表现,如出勤率,课堂表现,现场表现,遵守纪律情况等都应当作为考核学员的指标。为此,指导教师应在每一个实践环节结束之时,出具一个载明学员实践成绩,能力,知识#及学习状态的证明,指导教师所在部门的责任人也要提交一份有关该学员实践性情况的报告和载有以分数#的总成绩的证明,以便总体考核学员的实践情况。在修习结束之际,学员应参加结业考试,考试应主要考核学员是否具备了作为法律家所要求的综合水准和综合能力。只有通过了考试者,才能进入法律职业是从事法律工作;一次未通过者允许补考一次,再考仍通不过者,取消其学员资格。
    5.规范、完善我国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
    现代社会目新月异,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新的法律学科不断涌现,如何应对这一变动不居的形势。保证法律家们能为人民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笔者以为,应对措施有许多,而其中最关键的是加强在职法律家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他们的知识,拓宽其视野,拓展其活动范围。具体做法可以考虑将法律家送到国家司法学院在职法律家研修部内进行定期培训。培训的内容,除了一些新兴学科的理论教学以外,应主要聚焦于各种形式的岗位培训,专题研讨以及一些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探讨等。
    结语:不管政府对大学控管的程序如何,一国法制对该国的法律教育总是起着主导性作用,法律教育在一个国家中的职能通常是由该国法制的一般性质所决定的,日本如此,我国亦是。因此,对我国法律教育制度的改革应当与我国法制发展的现状相适应。应纳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更为宽广深远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视野之中。同时,由人类文化的共通性所决定,我们也应当借鉴他国的成功做法,为改革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服务。另外,历史告诉我们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律教育没有任何实际价值,法律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才能逐步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才能维护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的社会声誉,并最终建立起司法的权威;才能促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建立起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并使中国的法律职业和法律制度拥有更深层次的历史与社会根基的支柱[9]。
    “子规夜半尤啼血,不信春风唤不回”,相信有广大法律家的辛勤劳作,有广大人民的全力支持,中国的法律教育必定会在不久的将来步入正规并呈现出勃勃生机。中国的法治也一定能够实现。


    注释:
    [1] 见肖杨《当代司法制度》P182
    [2] 法学教育:肩负双重使命迎接新的挑战,吴坤,法制日报2001年10月6日
    [3] 同[2]
    [4]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第P182-183页,1998年北京大学系出版社
    [5] 龚刃韧: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从日本、美国联想到中国,第175页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
    [6] 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第347页 载贺卫方编
    [7] 法学教育:肩受双重使命,迎接新的挑战,法制日报2001年11月20日,目前,我国经教育部批准立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发展至232所。到1998年,我国在校法学本科生已达到79590人,比1991年增加了三倍多,年均递增15%。现在这一增长速度依旧。而且,我国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函授生、自考生等本科毕业生。
    [8] 笔者曾在一次座谈会上与一位实务部门的领导同与商讨过此事,他认为,目前条件下,法官的素质能达到法律大专就不错了。
    [9] 贺卫方:《认真地看待法律教育》载《比较研究季刊》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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