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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 周成泓 ]——(2005-10-28) / 已阅37287次

    40英镑

    55英镑
    根据《规则》的14.4条(基于自认的判决)或第14.5条(基于对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之规定做出判决,由法院裁决付款方式和期间,对此种情形做出判决的登记
    55英镑
    70英镑
    根据《规则》第24章之规定进行判决,或者根据《规则》第3.4条第2款a项之规定驳回答辩,在上述情形下,基于当事人申请做出的简易判决之登记
    175英镑
    210英镑
    根据《1974年消费信用法》所指协议提出交付财物的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做出的判决之登记,以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判决之登记
    60英镑
    85英镑


    表四 其他固定诉讼费用
    由当事人送达任何需要本人送达的文书的,包括向受送达的所有自然人准备和复制送达回证 15英镑
    根据《规则》第6.8条做出的命令,向受送达的所有自然人采取替代方式送达的 25英镑
    域外送达文书的,包括:苏格兰、北爱尔兰、萌岛或英吉利海峡岛屿 65英镑
    其他地区 75英镑

    (五)快捷审理制的开庭审理费用
    根据《规则》第46章的规定,快捷审理制的开庭审理费用是指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为开庭审理准备或出席开庭审理而产生的费用,但不包括下列各项:(1)其他任何支出;(2)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收取费用应缴纳的任何税收;(3)在以下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根据《规则》第24章请求法院做出简易判决申请的审理程序,以及法院根据《规则》第21.10条之规定,对和解或其他协议的准许。
    一般而言,法院可进行裁决的快捷审理制的开庭审理费用金额如下:
    表五
    诉讼请求金额 法院可裁决的快捷审理制的开庭审理费用金额
    不超过3000英镑的 350英镑
    3000英镑以上10000英镑以下的 500英镑
    10000英镑以上的 700英镑

    法院裁决的诉讼费用不得超过或少于表五所列的金额,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院决定不裁决快捷审理制的开庭审理费用的;(2)《规则》第46.3条规定的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几种情形。此时,法院可在当事人之间分摊已裁决的诉讼费用金额,以体现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有关系争点的胜诉程度。
    关于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规则》规定得较为详细。当原告只提出了一项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的,就确定裁决向原告支付的快捷审理制的开庭审理费用而言,诉讼请求金额为判决的全部金额扣除利息、诉讼费用以及因共同过失承担连带责任而作的有关扣除;而就确定裁决向被告支付的快捷审理制的开庭审理费用而言,诉讼请求为诉状中载明的金额(不包括利息和诉讼费用),若金额未予明确的,诉讼请求为原告根据《规则》第16.3条规定的格式可合理预期取得补偿的最高金额,但若诉状格式中载明,原告不能合理预期所能取得的赔偿金额,则诉讼请求金额视为10000英镑。当原告提出一项非给付金钱之诉讼请求的,则诉讼请求金额推定为高于3000英镑但低于10000英镑,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若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给付金钱之诉又包括非给付金钱之诉的,则诉讼请求金额推定为高于原告只提出一项给付金钱诉讼请求或只提出一项非给付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金额。若是被告提出反诉的、被告提起反诉的金额高于原告诉讼请求、以及原告对本诉及反诉皆取得胜诉的,则就确定裁决向原告支付快捷审理制的开庭审理费用而言,诉讼请求金额为被告提起反诉的金额。
    (六)律师以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费用
    除了《规则》第48章第2节专门就律师收取委托人的费用之特殊情形做了规定以外,有关律师费用的规定还散见于《规则》的各个部分。
    1、 律师与委托人费用详细评定之基础
    律师收取委托人的费用根据补偿基础进行评定,除律师与委托人已达成书面协议,准许律师费金额高于委托人能从他方当事人处补偿的费用之外,还可作出如下推定:(1)如诉讼费用的产生经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已合理产生;(2)如诉讼费用的金额经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金额合理;(3)费用性质特别,金额特殊,且律师未告知委托人,有关诉讼费用最终不一定能从他方当事人处全部获得补偿的,推定诉讼费用的产生不合理。
    2、诉讼代理人对诉讼费用的个人责任
    如果诉讼代理人行为不适当、不合理或者有过失;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或者责令诉讼代理人全部或部分补偿有关诉讼费用为公正的,那么,根据当事人提交申请通知书或者在任何审理程序中的言词申请,法院可做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法院亦可依职权做出此类命令。法院在做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前,应当给予诉讼代理人合理的陈述理由的机会,还可责令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报告。
    3、风险代理收费
    英国的诉讼成本在全球范围内算是相当高的,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实行律师小时费率制度,且无上限,另外,败诉方得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无论诉讼结果如何。是故,英国对律师费用制度进行了改革,以避免以往的律师按时收费制度给当事人接近司法设置障碍,《1990年法院和法律服务法》第58条允许律师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协议(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s),如委托人败诉,无需支付律师费用,但若委托人胜诉的,则律师除收取正常律师费用之外,还另外收取胜诉酬金,其金额可高达小时费率的100%。
    委托人可申请法院对基本诉讼费用、递增比例或者对二者进行评定,也可申请法院降低律师根据风险代理收费协议向委托人收取的比例递增费用。如同未订立风险代理协议那样,基本诉讼费用根据补偿标准进行评定。如果法院考虑了订立风险代理协议时律师面临的所有相关因素后认为其不成比例的,可以减少递增比例费用。
    4、律师费用评定程序
    法院根据《1974年律师法》第3章就评定委托人应支付给律师的律师费用做出命令应遵循的程序适用《规则》第48.10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律师费用评定程序的一般规则是:律师须自评定律师费用命令送达之日起28日内,向委托人送达律师费用明细表,载明每一项律师业务的细节以及律师预收委托人费用的情况。委托人须自律师费用明细表送达之日起14日内,送达律师费用争点书。如律师希望送达回复书的,须自律师费用争点书送达之日起14日内项委托人送达。各方当事人皆可提交确定审理程序日期的请求书,则提交期间为律师费用争点书送达后,自评定律师费用命令做出3个月内。
    请求书须载明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预计的时间长度,提出请求书时须一并提交如下文书副本:发送律师费用清单或者对律师费用清单进行评定的命令;送达供评定的律师费用清单;律师费用明细表,以及随律师费用明细表一并送达的任何发票或账目;律师费用争点书副本,并进行必要的批注,以表明哪些项目达成协议,其价值如何,以及哪些项目尚有争议,其价值如何;所有诉讼费用争点书副本,并加以批注,表明法院已向其他诉讼当事人通知请求举行的评定听审程序细节;送达的任何回复书;由提交请求书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签署,列明诉讼程序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和送达地址的声明。
    法院应至少提前14日,将律师费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举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有关人士。
    (七)有关诉讼费用拖欠的规定
    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根据《规则》第47.9条之规定,有权取得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则可通过提交有关文书格式中包括的请求书,取得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请求签发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采取第N254号文书格式,以及须由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或其律师签署。请求书应向法院适当的部门提交。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取得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应向其支付的有关启动详细评定程序之诉讼费用,为有关诉讼费用的诉讼指引所确定的金额。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采取第N255号文书格式。
    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得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予以撤销:(1)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无权取得诉讼费用的;(2)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如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应继续详细评定程序的;(3)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已声称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的,法院已签发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以及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此后得知,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通知书并未在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签发之日至少21日前送达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必须提交撤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请求书或者申请法院做出命令。
    申请法院做出撤销或变更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时,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且同时提交诉讼费用清单、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副本、以及建议送达的诉讼费用争点书草案时,方可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或变更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时,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及时考虑在内。如撤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法院应就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的管理做出指令。
    (八)诉讼费用命令的履行
    法院对经合法代理的当事人做出诉讼费用命令时,如当事人未出庭的,则当事人的律师必须以书面形式,自其收到诉讼费用命令之日起不迟于7日,将诉讼费用命令通知委托人。律师通知委托人时,必须向其解释法院为何做出如此的诉讼费用命令。法院有权命令律师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措施遵守通知委托人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在已确定诉讼费用的判决或命令所载明的日期之日起14日内,履行支付诉讼费用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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