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5-9-24) / 已阅23106次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最低刑为单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金,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低刑为拘役,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
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行为,若按挪用单位资金罪定罪的话,则最低刑为拘役,最高刑为10年。若按挪用公款罪定罪的话,则最低刑为拘役,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若按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定罪的话,最低刑为非刑罚处罚方法即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最高刑为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罪,最低刑为单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金,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金。
(二)现行期货犯罪刑罚配制特点
第一,同一罪刑罚幅度大,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从单处1万元罚金到5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罚金,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罪从单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金到15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金。过大的弹性虽为法官裁量提供了广阔空间,但易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二,广泛适用财产刑,试图紧跟轻刑化潮流,同时又能起到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作用。
第三,总体来看,刑罚配制所体现出的刑罚理念依然是重刑主义。最高刑达到15年,10年有期徒刑的居多,国(境)外最高刑一般为5年以下,台湾最高为7年以下。
(三)改进建议
第一,缩小同一罪刑罚幅度,主要是控制最高刑,最好不超过7年为好。
第二,增加资格刑种类,可将剥夺犯罪人从事特定职业权利,剥夺犯罪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设为资格刑,由法院判决,以免行政机关再去追究犯罪人行政责任,违反“一行为不再罚”的原则。同时将没收财产范围扩大到“特别没收”,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工具等,以免在判处没收财产之外又出现另类“没收”。
参考文献
[1] 祝二军: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2]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 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陈兴良、陈正云、张旭:论证券犯罪及其刑法调控[J],中国法学1994(4)
[5] 彭真明:期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法学 1995(4)
李邦友:我国刑法设立期货犯罪的探讨[J],华中师范大学报 1999(3)
[6] 顾肖荣:我国刑法修改与期货犯罪立法[J],政治与法律1997(1)
[7] 贾敏:论期货犯罪[J],社会科学研究, 2000(5)
[8] 党亦恒:期货经纪业中的“对作”、“吃点”及其法律控制[J], 特区经济1994(9)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