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凤林 ]——(2023-6-7) / 已阅3638次
通过修法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及劳动者获得救济的途径;明确反就业歧视,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原则,认真执行国家促进就业政策,明确促进就业法律属性,防止法律政策化倾向。
3.《社会保险法》
修订完善《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4.《劳动争议处理法》
一是改革“一裁二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探讨适用简易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适用专门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二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
三是规范庭审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公平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建议二:完善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一是认真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提高劳动监察权威。
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恪守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的行政执法原则,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充实劳动监察执法力量,明确劳动监察人员身份编制,保障劳动监察执法经费拨付到位。
三是完善劳动安全监察制度,明确劳动监察部门工作职责,搞好劳动安全监察,建立安全监察三方管理机制,将国家监察、企业负责与工会监督结合起来,完善劳动安全监督体系,保证工会在安全监察中参与的权利 ,实现《工会法》和《劳动法》有效衔接,促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建议三:借鉴外国先进经验, 不断完善我国劳动立法
劳动法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劳工标准影响各国劳动立法。加入WTO,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劳动立法、社会政策制定、经济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在劳动立法中,借鉴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注意与国际劳工标准相衔接,对于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标准存在差距的方面,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不断修法,完善我国劳动立法,促进劳动法律法规内容与位阶的有效衔接,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推动经济社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支撑。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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