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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

    [ 徐凤林 ]——(2023-6-7) / 已阅3637次

    3.部门规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配套规章有《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劳动法》赋予省、市、自治区制定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的权力,各地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
    5.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处理劳动争议起了重要作用。
    经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劳动法的渊源。迄今为止,已批准24个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如《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工同酬公约》等。
    (三)面临的挑战
    挑战一:互联网的发展给劳动法律制度带来影响和挑战。 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发展迅速,截至2022年底,灵活就业人员达2,1亿人。由于传统从属性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难以完全适用于平台劳动这种新的用工模式,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大部分被排除在劳动法律适用范围之外。平台劳动具有劳动自主性、算法控制性、组织形态多样性等特点,给以工厂劳动为模型、以典型劳动关系为主要适用对象的劳动法律带来极大挑战。面对新业态的发展,我国劳动法律存在明显制度供给不足。
    挑战二: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国际经贸形势复杂多变给劳动法律制度带来影响和挑战。
    近年来,国家对产业结构进行重新调整和布局,以适应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要求,这些变化给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带来很大影响。目前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就业的难题,需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来促进和扶持。
    挑战三: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生育政策调整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影响。
    到203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突破4亿,总人口占比超30%,我国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国家开放生育政策,人口老龄化和生育政策调整给超龄劳动者和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带来新问题,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补齐法律漏洞和短板。
    挑战四:劳动法律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实施中出现许多新问题。如远程办公和居家工作中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如何计算、居家办公能否主张加班工资、劳动报酬可否调整、居家办公期间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等;民法典实施后,如何保护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格权,包括职场性骚扰的认定、劳动者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等需要在劳动法律及司法判例中明晰。
    (四)立法与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劳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劳动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劳动立法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劳动法律较少,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只有《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修订了《工会法》。其余劳动立法位阶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效力不强。调整劳动关系所急需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专项法律没有制定,影响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进程。司法实践中,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严格说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只作参考。劳动立法的位阶较低,是目前社会上对劳动法尊重不够的原因之一。
    问题二:立法不统一,法律法规之间有冲突
    劳动立法中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同样问题却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设立条件、竞业限制的范围、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等各有不同,这造成了省与省之间、省与部委之间规定的冲突,不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
    问题三:法律制度不够完整,内容不够完善
    《劳动法》采取纲要式立法模式,许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再加上缺少单项立法,难以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例如,对集体合同制度,仅在《劳动法》上原则性地规定了四条,还不能有力地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就业促进立法主要应包括就业调控、就业管理、反就业歧视、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法律制度,但目前我国就业调控法律制度缺失,反就业歧视的规定过于原则,其余的立法也均为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内容也不够完善。
    2、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期限较短、内容不规范,部分企业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甚至有违法条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存在违反劳动基准的现象,例如,一些建筑、餐饮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严重;部分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十多个小时的工作使许多劳动者长期处在紧张疲劳状态;有的企业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差,恶性安全事故频发。这些现象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问题三:部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私营企业参保率低,进城务工人员难以获得社会保障。
    问题四:存在就业歧视和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现象。目前就业歧视种类繁多,如性别、年龄、相貌、身高、户籍、地域、残疾、婚姻状况等歧视。还有一些企业对劳动者随意体罚或搜身,限定劳动者去卫生间的时间和次数。这些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二是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2004年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存在两方面不足:
    不足一:人员、经费和设施配备不足,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如,?市共有?家企业,一线劳动保障监察员?名,平均每人监察?家企业,每年人均处理案件?件以上。
    不足二:监察力度不够,地方政府重视不够,保护主义盛行,行政干预过强。如借口保护投资环境,规定某些企业免于监察,劳动监察员不得入内,劳动法在这些企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我国劳动监察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最后屏障。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年?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件,比上一年上升?,增长速度超过一般民事案件。劳动争议处理采取“一裁二审”的体制,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处理要经过调解、仲裁、一审、二审等众多程序,比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复杂。 “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这种制度设计对劳动者、农民工是极大的负担。劳动法规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时效不予受理,因超时效不予受理的仲裁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使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权被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存在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表现为:
    (1)程序复杂时间过长;
    (2)诉讼成本高,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
    (3)举证责任分担不合理,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解释中有列举规定,但不全面,操作性不强;
    (4)审判机构的组成与劳动争议的特点不相适应,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审判人员的组成和相关程序难以适用国际上推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即由政府、雇主和工人共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5)案件执行难。 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工资,也要付出较大代价,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我国的劳动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的确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建议
    建议一:加快劳动立法步伐,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以制定劳动法典为目标,不断完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填补劳动立法空白。主要修订以下单行法律:
    1.《劳动合同法》
    一是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决部分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问题。如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被排除劳动法适用范围,其权益得不到劳动法保护。
    二是增加用人单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的强制性条款。
    三是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是规范灵活就业等非全日制用工。对于非全日制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技术性手段予以解决。
    2.《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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