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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印刷电路板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 杨安进 ]——(2005-8-25) / 已阅27886次




    复制行为具体体现为:

    1、对于元器件排列图,完全是采用印刷的形式从图形到图形的复制,符合原《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复制的规定,所不同的仅仅是介质和载体的变化,在图形的表现形式上没有任何差异。

    2、对于电路布线图,其复制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实物布线、胶片以及原始设计图之间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两个实物的实质相似可以推断出双方所使用的图纸是实质相似的。于是,双方必然都是将实质相似的图纸复制到胶片上,形成在胶片上实质相似的图纸,作为下一步制造电路板的准备。这个复制过程虽然常发生在专业的印刷电路板制造厂家,而不是由设计者直接复制,但根据当前制造电路板的工艺流程,这样的复制是必然存在的。

    (2) 将原始图纸上的布线刻蚀到电路板上也是复制的一种形式。

    根据布线图制造电路板和根据其他产品设计图纸实施制造其他产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过程,这是由于电路板这种产品特有的性能及其特殊的制造工艺决定的。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根据原《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一般所称的根据产品设计图纸制造产品,往往是从平面图纸到立体实物的转化和实施,图纸上的符号、线条、标识等信息需要经过人的理解才能转化为实物的结构、连接等,因此,从图纸的抽象表达到实物的具体表达之间,必须有人的智力劳动,否则无法直接转化。实物是在原始图纸基础上的人的智力劳动的结果。

    而电路板的布线与此不同,图纸和实物之间是从平面到平面的转化,从图纸到实物的转化是个机械性的过程,图纸上的符号、线条、标识等信息的抽象表达与实物上的符号、线条、标识等信息的表达形式完全是机械性的一一对应,不需要人的智力劳动。实物是在原始图纸基础上的机械复制的结果。

    b. 一般所称的根据产品设计图纸制造产品,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图纸本身并不是机器的加工对象,不参与工业化的机器加工,而仅仅供人来阅读、理解以便于控制产品的生产制造。

    而在电路板制造过程中,图纸本身就是机器的加工对象,而不仅仅是供人阅读、理解的技术资料。布线图一旦确定,便进入了机械化的复制过程,图纸上的符号、线条、标识等信息对人已经没有意义,无需人对其进行阅读或理解,只需机器对其进行识别,并进行纯粹机械化的一对一的精确复制。



    因此,基于这些分析,我们认为,电路板的生产实际上就是对电路布线图的机械复制的过程,类似于照片的翻拍过程。所不同的是,照片翻拍是从胶片到相纸的复制,而电路板制造是从胶片到绝缘板的复制,只是两者的工艺流程和载体不同而已。2001年10月修改之前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按照产品设计图纸生产工业品,理当不包括这种纯粹机械复制的情形。

    电路板实际上就是以绝缘材料作为载体、以金属线作为介质而存在的另一种形态的电路布线图。在布线设计图纸复制到绝缘板后制作成电路板后,电路板之所以能成为工业产品,是因为图纸上的线条由油墨介质变成了金属介质,从而使这些线条具有了导电功能,满足了电路板这种特殊产品的功能要求。由此可见,导电功能是因为这些线条的物理特性所导致的,而不是加工过程所导致的。也就是说,是复制过程中所选用的介质赋予了电路板以工业产品的性能。这个过程与将一副文字作品或图画转化、翻制到铜版上是相似的。仅仅介质的不同并不足以形成两个作品。

    我认为,对于原《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反过来推断,亦即不能认为,凡表现为施工、生产具有实用价值的工业品的,就必然不是复制。这一点常容易被人混淆和忽略。其要害在于如何理解什么样的东西可以称为工业品、什么样的东西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以及怎样才属于“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如果复制出来的复制品恰好具有了工业品的实用价值,也应当认为属于复制。

    修改之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上述关于复制的排除性规定,而是仅在第九条以复制权的名义从正面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复制的含义,但这没有使得这类的问题得以消除。虽然我们不是十分清楚立法者删除此条明文规定的具体意图,但我想这样的立法改动至少将使得可能滥用此条款的人丧失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这一点,电路板是个很好的例子,其实还有别的例子,比如,如果这个图纸恰好可直接作为生产中的工具,例如,将一个绘制在纸张上的具有明暗、色彩、线条等因素中之一或其组合的图纸直接复制到胶片上,而这些明暗、色彩、线条的因素具有技术意义,并能被机器识别,则这些胶片有可能就成为可独立生产、使用、销售的工业品,那这些胶片到底属不属于复制呢?结果是很明显的。如果这个工业品还可以用别的工业品代替,比如介质改为与电路板一样的绝缘板,明暗、色彩、线条的因素不用墨水而是用与电路板一样的导体代替,如果这样也不影响其实用价值,也可以作为工业品独立生产、使用、销售,而且采用绝缘板和金属导体在这种工业品上没有另外的技术意义,那这算不算复制呢?难道我们可以说,胶片这种工业品是复制,换成绝缘材料的和导体的就不属于复制?

    因此,考察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复制,不能简单地以最终成果是否属于工业品来判断,而要从实质上考察工业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包含复制,工业品与复制并不是互相排斥、不相容的概念。同时,也不能简单地以被复制的作品是仅具有单纯美感价值的作品还是具有实用和技术意义的作品来判断。

    六、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印刷电路板的设计、制造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尤其是各种产品设计图纸;

    2、利用电路板布线图、元器件排列图生产制造电路板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这些图纸的复制过程,制造出来的电路板应当视为图纸的复制品;

    3、两个相似的电路板实物可以直接也可以间接推断是否进行了复制侵权。

    (北京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408 100101,010-84985858,www.youshil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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