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5-7-16) / 已阅18273次
某家中,采取胁迫的方式强行索取现金1500元及手机一台。虽然四被告人
强闯卢某家中强取的也只是借条数额范围内,但他们抢回的财物不是基于
合法的债权,是基于敲诈勒索所形成的非法之债,是一次实施胁迫手段非
法占有行为,这与抢劫罪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胁迫手段强行
劫取公私财物行为相符,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四被告人已构成入室抢劫
罪。四是在本案中存在三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敲诈勒索行为、非法侵入住
宅行为和入室抢劫行为),该三个行是连续性的,具有吸收与被吸收关系
,其中前两个犯罪行为被后一个入室抢劫行为所吸收,本案应认定入室抢
劫罪,因此,法院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漳平市人民法院 叶文炳,联系
电话1350753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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