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光 ]——(2005-6-30) / 已阅45245次
65)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四款,第十七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66)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五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67)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六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68)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69)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八款。
70)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三款。
71)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款。
72)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
73)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74)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四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75)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76)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七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77)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五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78)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八款,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79)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三款。
80)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81)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82)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83)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84)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四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六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七条。
85)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七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86)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87)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88)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七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八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89)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九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90)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八款。
91)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92)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93)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94)方顺子(韩),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制度的引进和今后的运用方向,贸易救济,2002年4月,p.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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