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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述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伪科学属性(上)

    [ 巫水清清 ]——(2022-11-3) / 已阅2075次

    《法理学》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为了对法进行要素分析以深化对法的理解,我们有必要首先区分法律规则的两种含义。”
    “在从宏观上讨论法律问题时,人们常常把法律界说为某种行为规则或规范的总和或体系。例如,‘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体系,’或者‘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等类似的表述。在这里,法律和法律规则可以被看成是两个大体同等的概念。它们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实质不同。”
    “但是,当我们在微观层次上对法律进行要素分析时,法律和法律规则就不再是等同的关系而是包含关系了,即,法律不是仅仅由规则这一种要素组成的,除了规则之外,原则和概念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在这里,法律规则既不同于法律原则,也不同于法律概念。简要地说,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对某种事实状态的法律意义或法律效果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规则区别与另外两种法的要素(原则和概念)的显著特征。原则只是法律行为和法律推理的指南,它并不明确地规定一种事实状态及其法律效果,概念则只是对事实状态进行区分和界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深入理解法律所必须研究的问题,但是,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中外法学家至今尚未取得一致意见。参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把法律规则的要素区分为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种成分,并由此来考察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
    ……
    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按照规则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
    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与调整性规则不同,在构成性规则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只有当规则产生以后,才有可能导致相关行为的出现。例如,授予审判权的规则和授予诉讼权的规则都属于构成性规则,在这些规则产生以前,相关的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不可能出现,更谈不上受到法律的调整。
    …………
    法律原则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实施过程中两个关键性环节。为了将抽象的普遍性规则适用于具体的事实、关系和行为,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并进行推理。在这一过程中,原则构成了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尤其是当法律的含义存在着作出复数解释的可能时,原则就成为在各种可能的解释中进行取舍的重要依据。同时,原则也构成了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从而大大降低了推理结果不符合法律目的的可能性。可以说,如果没有法律原则的指导作用,不合理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就会以较高的频率出现,并使法律的实施受到消极影响。
    第二,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立法者对于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可能一时尚难以作出细致的规定,也可能因缺乏预见未作规定,还可能因思虑不周而导致已有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不能合理地适用。上述情形在各国法律实践中均难以完全避免,此时,法律原则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一种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使法律对规则空白地带的事项加以调整,也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
    第三,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各国法律实践的经验表明,再详尽的法典也不可能使法律适用变成一种类似于数学运算那样的操作过程。数学运算的最终答案是非选择性的、唯一的,而法律适用常面临在数种可能的结论中作出选择的问题。例如,量荆幅度、罚款幅度等许多的规定都允许适用法律的机构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但是,如果对在此一空间中的选择不加任何限定,就会使自由裁量权绝对化,这样一来,极易导致职权的滥用,从而对法律秩序构成威胁。如何使自由裁量权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法律原则就是一种最重要的因素。如能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法律原则,那么,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就能充分发挥,而其消极作用则得以防止,发生了问题也容易得到纠正。(以上摘自《法理学》第111至124页)、

    评述:法律规则,宏观上指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规则等同于法律。法律规则,微观上是指具体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也等同于法律。然而,《法理学》认为微观层次上,法律包括规则、原则和概念三大要素,法律规则只是法律三大要素之一,法律规则不等同于法律。这是误解。其实,法律中的原则和概念,只是理解法律规则内容的指南与说明,是附属于法律规则的,不能独立适用。在微观层次上,法律和法律规则仍然是等同的。
    “法”的逻辑结构理论是虚拟理论。“法”是什么,成了永恒的追问。基于此,“法”的逻辑结构,自然而然就是下一个悬而未决的大难题。众说纷纭,国内外法学家至今达不成共识。弄明白了法的定义,实体法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程序法是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法或法律规则的组成要素及其逻辑结构,一目了然。上述悬而未决的大难题迎刃而解。《法理学》将法律规则的要素区分为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从三个要素的内容看,实际是将法律规则中的社会矛盾和国家解决办法两个要素进行拆分而来的。社会矛盾与国家解决办法是两个实体,被人为拆分为三个“实体”,对应三个“实体”的理论自然就是虚拟的。例如,国家解决办法,本身就是法律后果,法学家却设定为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的理论,将法律后果当成行为模式,无论说什么,说多少,都是想当然,都是天马行空。
    法律是实践的产物。先有案例,后有法律。尤其是实体法,社会实践产生社会矛盾,为了维持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通过立法将社会矛盾解决纳入法制范畴。这种先有社会矛盾,后有国家解决办法,客观决定主观的普遍规律,是世界各国社会实践所反复证明的。法学家痴迷于虚拟的“法”世界,纸上谈兵,产生了幻觉,鼓捣出来所谓的“构成性规则”,认为先有规则,后有行为。这就是纸上谈兵,脱离实际。《法理学》所谓授予审判权的规则和授予诉讼权的规则都属于构成性规则。实际上,这些规则出台之前,与之类似的社会实践早就有了。先有规则,后有实践,主观决定客观,是绝无可能发生的。
    法律原则附属于法律规则,不能直接适用。所谓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上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都是想当然的自以为是。其一,所谓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由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都是伪命题,是建立在法律规则是文字符号技术基础上的。实际上,法律规则中的文字符号,代表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文字符号是行为整体、行为实体、客观事物。因此,法律规则本身就是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根本不需要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其二,所谓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如前所述,法律规则本身就是封闭、协调、完美无缺的体系,这种体系下法律漏洞根本不会出现,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自然也是伪命题。其三,所谓限定自由裁量权。法治是刚性之治,排斥自由裁量权是法治的天性。事实上,实体法中的社会矛盾与国家处理办法,都是一对一的,也就是说,任何具体案例中的社会矛盾,对应的国家解决办法是唯一确定的,没有选择余地。因此,法律原则限定自由裁量权,也是空谈扯淡的。



    作者:湖南省 巫水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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