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22-8-23) / 已阅1693次
法学理论:
哈特意识到阐明并解决规则的确定性与模糊性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他指出,构成规则的日常语言既有“意思中心”,也有“开放结构”。“意思中心”是指语言的外延涵盖具有明确的中心区域。在此中心区域,人们不会就某物是否为一词所指之物产生争论。“开放结构”是指语言的外延涵盖具有不肯定的边缘区域。
因语言具有“意思中心”和“开放结构”,语言构成的规则既有确定性也有模糊性。
哈特指出,必须看到规则意思的两重性。认为规则只具有确定性是错误的,偏执规则的模糊性同样是错误的。P146
司法实务:
为了解决规则所谓的确定性与模糊性,哈特提出的所谓“意思中心”,“开放结构”。实际上,法律规则所描述的是客观事物。客观事物的确定性,是勿庸置疑的。法律规则所谓的确定性与模糊性问题,所谓的必须看到规则意思的两重性,都是哈特主观臆测的产物,都是子虚乌有的。西方法学深陷虚拟理论泥潭,就是哈特这种不接地气的人太多了。当弄清楚了法律规则的客观事物属性,回头再看哈特的《法律是什么》,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等著作,就会发现,这些天马行空的学术垃圾,一文不值!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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