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黎明 ]——(2005-6-24) / 已阅42663次
[7]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条钢”的通知》
[9] 重庆市经委、发改委、建委、商委、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实施意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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