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峰 ]——(2022-7-7) / 已阅2608次
本文在提出“设立‘立法官’制度”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官法》”的话题并认为该话题是一个颇有讨论必要之话题的基础上,通过“对‘立法官’提法之考究”和“对设立‘‘立法官’制度提法之探索”,不仅认为“立法官”提法古今中外早已有之,而且认为提出“是否设立和如何设立‘立法官’制度”这个话题,以及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官法》的建议”皆着眼于了立法制度改革的创新,其旨在最终实现“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一愿景,故而其探索的现实意义即可谓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本文在对“立法官”的这一提法作出较为充分的考究并认为该话题探讨之现实意义较为明确的前提下,仍然基于我国现有符合国情民情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条件,尤其是基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修改之规定,特对我国现实条件下是否设置“立法官”制度,以及是否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官法》等问题,从“关键在于能否修宪增设相应规定、目前为此再次修宪的可能性、‘立法官’与‘法官’和‘检察官’相提并论的可能性、即或修宪增设‘立法官’制度及其‘立法官’名称而可能引起的争议”等多个设疑方面予以了深入浅出地探索和分析。
据此,即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201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才短短几年,若近年再次动议修宪增设“立法官”制度,即很难如愿。因为,倘若近年再次动议修宪增设“立法官”制度,一是难免给人带来有悖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的“两个规范”精神之惑;二是目前“立法官”的名称尚未在国家根本法中生“根”,故而即很难与“法官”和“检察官”相提并论”;三是即或修宪,是否增设“立法官”制度及其“立法官”名称,也可能因诸多争议而难以定夺。故此,目前修宪增设“立法官”制度的这种可能性,可谓确实是“微乎其微”的。
而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本文遵循中共中央十九大提出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一宗旨,特别认为:无论提出“是否设立和如何设立‘立法官’制度”之话题,还是提出“制定《立法官法》的建议”,皆应有个“是否与现行宪法的规定相符”的可成立之前提。若与之不符,但又确有提出之必要,“即应先提出修宪建议——也就是提出或完善宪法相关规定、或增添宪法相关规定的建言”。此即为本文的“点睛”之处!
注释:
⑴房德邻:《浅析康有为开制度局的主张》 ,载《光明日报》1983年12月14日,第4版。
⑵翟峰:《话说“‘立法官’与‘立法文化’”》 ,载立法网2019年1月24日
(https://www.sohu.com/a/291144545_772384.)
⑶叶海涛:《共和主义:从古典到现代的嬗变》,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5期。
⑷贾薇:《对雅典民主政治的批判与反思》,载《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⑸吴钩:《宋代平民的立法建议权》,载《南方周末》2017年10月26日,第4版。
⑹伊卫风:《清末立宪与康有为的“虚君共和”思想》,载《交大法学》2018年第 3期。
⑺赵琛:《“大架子”的立法官,载《大科技(百科新说)》 ,2008年第11期。
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林志纯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⑼[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林志纯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⑽ 王振霞:《古罗马家庭生活的变迁》,载《世界文化》,2015年第12期。
⑾ 海兰心:《英国立法者称政府应该任命首席区块链技术官》,载《一步财经》,2018年第7期。
⑿海兰心:《英国立法者称政府应该任命首席区块链技术官》,载《一步财经》,2018年第7期。
⒀ 《新概念英语词汇大全》,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版。
⒁ 张晓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载《公民报》2017年11月28日,第1版。
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两个重要规范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提高立法质量》,2017年11月28日发布。
⒃王理万:《立法官僚化:理解中国立法过程的新视角》,载《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第2期。
(作者简介:翟峰,男,曾长期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系人大制度、民主法治研究及其写作的多年爱好者、践行者,曾先后受聘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九三学社中央专委会委员、四川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等兼职岗位,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作品曾获人民日报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新闻奖一等奖、民主党派中央年度课题研究优秀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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