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少华 ]——(2005-5-20) / 已阅25697次
引用书目:
(1)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4页。
(2)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7页。
(3)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7页。
(4)吕伯涛主编,《适用合同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7月,第29页。同样也持此观点。
(5)王泽鉴著,《债法原理-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94页。
(6)王泽鉴著,前揭书,第94页。
(7)吕伯涛主编,前揭书,第39页。
(8)吕伯涛主编,前揭书,第39页。即持此种观点。
(9)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32页。
(10)王泽鉴著,《债法原理-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91页。
(11)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二版,第93页。
作者:李少华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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