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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耳其为了加入欧盟所作的一系列法律改革

    [ 徐青 ]——(2005-4-4) / 已阅34945次

    -对权力行政机关的公告人或上诉人进行诽谤者1年至4年有期徒刑。
    37,洗黑钱行为在土耳其新刑法中
    -洗黑钱的犯罪的刑罚是2年至5年的有期徒刑以及2万天的罚金。这种犯罪在行政人员和一个拥有明确的职业的人被实施的话,这种刑罚将加重。
    38,基本的民族利益
    -违反土耳其国家独立、领土完整、 民族安全原则以及违反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的犯罪人,和由此行为得到好处的个人或机构负责人将适用3至10年有期徒刑以及1万天的罚金。
    39,对制造噪音的人处以1年有期徒刑
    -制造噪音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伤害的人处以3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40,对“自由”有了更宽意义上的理解
    -土耳其刑法第312条认为,将与各民族的社会地位、种族、宗教信仰或者地区角度上的独特的风俗习惯为敌,因反对不同宗族习惯的行为而造成社会安全产生危险者将给与1至3年的有期徒刑。
    41,以批评为目的将思想公开的不构成犯罪
    -对土耳其民族、共和国和大国民议会对以秘密形式进行诽谤的人,将给与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的刑罚。 对执政党、国家审判机构,军事和安全机构以秘密行为和手段实施犯罪的,将给与严肃惩处。在法令的公告2年之后,其他的条款也将在2005年4月1日开始实行,此外根据执政党的需要,直接将侮辱的最低界限从 6个月降到3个月。 并且《新的刑法》中着重以防止污染为目的规定了许多条款, 以"环境的污染"为题的第181条和以"疏忽造成环境污染" 为题的第182条第一款的法令发行时间是2年以后生效执行,法令的其他条款都将在2005年4月1日生效。法令以"故意造成环境污染"开头的条款一起,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形式中,故意将丢弃物丢弃在土地上造成水,空气污染的人将判处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的同时, 对乱丢弃污染物或者无许可的乱倒乱堆丢弃物的人,将判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和这个规定一起,如果污染是造成人以及动物难以治疗的疾病原因的话,将判处不低于5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罚。 法令中的以"疏忽造成环境污染" 开头的条款是,丢弃物或者乱扔丢弃物造成土地、水或天空污染的人将给与罚金惩罚的同时,对污染严重的情况实施者将判处2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对污染结果或痕迹难以消除和弥补,将给与更重的处罚。
    有的代表们认为,和无证建筑相联系的理论在2005年4月1日后暂缓生效,到生效这段时间内,无证建筑的将会快速增长,认为这方面的规定有必要和即将生效的法律同时生效,但是在环境污染方面的规定需要一个缓冲阶段。尼带地区的民族代表却认为,土耳其刑法中有关环境问题的条款,有和其他条款一同生效的必要性。如果暂缓生效的话,一方面将进一步造成环境污染,另一方面也会将土耳其置于其他国家对立面上的困难处境。
    侮辱罪的刑罚减低了最低界限:直接根据当今执政党的需要,土耳其新刑法草案的2个条款在商讨中被接受了。第一:.第125条规定的侮辱罪,侮辱罪犯罪人将给与从前规定的6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的界限降到了3个月。第二:对城市市长免除刑罚。依照关于无证建筑被接受的规定,没有得到建筑许可或者与建筑许可证相反而盖房子的人,或者使别人盖房的人的刑期从最低界限的2年有期徒刑降到了1年。另外,依照在无证建筑内"不准许连接电,水,电话和天然气或者建立这种服务"的理论上 "不论是哪一种请求被准许" , 城市市长将从刑罚中解脱责任。
    从以上的改革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土耳其为加入欧盟所作的一切工作和努力,当然不仅仅是上述这些。现在的改革范围几乎涉及到了土耳其社会的各个方面。动作之大,力度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但就象前面我们多次重复的一样,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是不得已而为之,完全为了迎合欧盟的标准,为欧盟的需要所作的不情愿的改革,盲目和匆忙性显而易见;有的甚至又像当时建国初期一样,将外国法翻译后捻来就用。《土耳其债务法》和《贸易法》目前也正在意见征求中,当前的土耳其法律界可以说是混乱的、盲目的,文化意识、宗教信仰与法律之间;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从政府的行为来看,在建国初期被禁止的“女子包头不得进入大学”、“通奸”是否构成犯罪、“神职人员是否可以进入大学”以及一些大学将神学课作为必修课等等的行为,可以看出宗教对土耳其人们生活和思维形式的影响,不仅仅随着法律的改革和制定而有所改变。原定于4月1日生效的《土耳其新刑法》,为避免产生错误,经土耳其总统批准,大国民民议会通过,将生效的日期推迟至6月1日,土耳其总理埃尔杜昂对新刑法相联系的修改需要上,作了讲话,他认为:所有缺陷将最迟在6月1日前必须补充完毕。从土耳其共和国成立至今,各届执政党的行为一直都在宗教和现代化之中徘徊,穆斯林的文化、伊斯兰教义对土耳其人的生活、思想、文化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伊斯兰文化的基础和对土耳其人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深深地影响是阻挡土耳其现代化进程的严重障碍。仅仅从暂时的措施上、法律上、形式上的改革和变化是远远不够的。为了适应欧洲的标准,进行了政治、经济、文化、行政、税务等等进行改革。暂且不谈欧盟,仅仅对土耳其来讲,得到了些什么?失去了什么?土耳其经过改革是否真的是现代化国家了?土耳其和欧洲社会到底相差多远?何时才能得到欧盟的认可?经过了这一系列改革之后,是否真的离欧洲的标准更近了?是否从思想上实现了现代化?土耳其将走向何方,欧盟何时能够接受土耳其?
    纵然现代化的改革进程是艰辛、曲折的,但我坚信经过痛苦的蜕变之后,未来是光明的!但我们对土耳其充满信心!土耳其的未来将是什么?我们将拭目以待!

    材料来源:
    ⑴ Mehmet dayioglu, Turk ceza kanununun reformu, Ankara 2004
    ⑵《Turk Anayasasi》
    ⑶《2001Turk Anayasasi》
    ⑷《Turk Medeni kanunu》
    ⑸《Turk Yeni Medeni Kanunu》
    ⑹《Turk Ceza Kanunu》
    ⑺《Turk Yeni Ceza Kanunu》
    ⑻《Turk Mahkeme Ulus Kanunu》
    ⑼ Mustafa Ozturk ,Turk Ceza kanununun degisklikleri,Ankara 2004
    ⑽ Turk Ceza kanununun reform tasarisi,Ankara 2004
    ⑾ Kasim Sariaslan,Turkiye nereye gidiyor? Izmir 2003
    ⑿ Ihsam can, Turkiye kamu reformu tasarisi.
    ⒀ Meclisi.Yeni türk Ceza Kanunu’nu kabul etti 2004.09.26 ABHaber.com / ANKA
    ⒁ Turkiye Anayasa Reformu
    http://www.ataonline.com.tr/Content/newsComment/NewsComment.asp


    徐青 女 河南洛阳人,土耳其GAZI大学社会学院经济法硕士,土耳其Gazi大学社会学院特别法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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