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青 ]——(2005-4-4) / 已阅34888次
2001修改中宪法对这个方面制定的36个条款所作了变化,司法审判这样的条文就更符合了欧洲人权标准。宪法的第38条对关于犯罪和刑罚有最重要的更新。最重要的是,对这条第七款的附带中有 “除战争、非常近的战争危险和恐怖情况以外,不可以执行死刑 ” 的理论。
在土耳其以加入欧盟为目的所作的宪法改革中,欧盟的宪法标准就是土耳其的标准。因此 “战争和战争威胁”以外,取消了死刑刑罚。今天欧共体成员国中,除土耳其之外,全部在这个条款签字,没有一个国家执行死刑。所以这次宪法修改也将死刑的使用范围大大的缩小了。毫不怀疑,这是肯定性的一步。仅仅在战争或者近代战争威胁之外,恐怖犯罪中适用死刑。但是土耳其法学家们认为,这种修改仍然与欧洲的标准相差太大。和这个一起, 宪法认为死刑仅仅适用于对恐怖组织的惩罚。
另外在宪法的第40条第二款中,对“行政诉讼,对政府工作的相关人员要通过哪一个法律之路和向哪一个地方申请、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2001年在对宪法的修改上进入了一个明确重要的更新阶段。宪法临时条款第15条第三款中“在这个阶段(1980年9月12日 – 1983年12月7日 ) 制定的法律,法令法律理论中的决定书和2324号法令规定,任何法律法令不得违背宪法。9月12日以后,打开了对违背宪法事件的上诉权,宪法的第2条中“法制国家” 和第11条中 “宪法是根本大法””的原则被确定了。
宪法的修改,仅仅是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序曲。土耳其共和国建国初期所使用的西方法律在几十年过去之后,为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经作了多次修改。但仅仅从法律体系上看,显然仍和欧盟要求的标准相差甚远。这一点土耳其政府也很清楚,于是在2002进行了民法的修改。
民法篇:土耳其共和国建国至今有2部民法,《1926年民法》,《2001年民法》。
土耳其共和国建国初期,在研究了欧洲的法国,奥地利,卢森堡,德国民法系统之后,组成了由国民代表,教师,法官和律师为成员的26人法律委员会。认为《瑞士民法》是所有文明国家中最成功的民事法律,将瑞士民法翻译后,于1926年2月17日被接受。4月4日公告,6个月后在1926年10月4号生效。随着民法的颁布,《土耳其债务法》也在这个前后,将《瑞士债务法》翻译后颁布了。当时土耳其的行动轰动了整个欧洲甚至世界,它的行为也掀开了土耳其法律史上辉煌的一页;当初的举动也使土耳其共和国成为了穆斯林世界中唯一的、独树一帜、无以伦比的一个穆斯林国家。在中东历史上,写下了辉煌的篇章。
《土耳其民法》的第一次修改是1938年,其中的15条被修改了。1988年和1990年发行的法令,将60个条款取缔了。在对各种各样条款所作的变化上,从50年前开始至今,一直持续着。 土耳其政府和法学人士曾经在1951年,1971年1974年1976年,1980年及1981年多次提出修改草案,但终因种种原因而搁浅。
这次民法的修改是1994年由审判机关、职业机构、与法律相联系的民事团体以及司法部代表的参与下,以更适应当今的生活为目的成立的民法修改委员会。他们的修改工作在1998年完成。草案准备阶段,以1971年以及1984年曾经做过的草案为基础,吸收了瑞士民法,一部分德国民法,法国民法和意大利民法的精髓。这个委员会准备的民法草案于1998年9月16日递交大国民议会。但因为当时正值人民代表选举,依照大国民议会内部章程,是不适当的。草案更新重新通过和关于生效及其适用形式的法律规定草案准备后,1999年司法部成立了一个新的委员会,补充工作在同年完成。1999年10月18日接受,将1926年民法中大部分条款取缔了。
把土耳其法律体系基础组成部份之一的《土耳其民法》全部变化的法令草案,在1999年12月30日,由上一任(土耳其第57届)送到了大国民议会。2000年1月14日大国民议会组成了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从2000年4月4日开始到2001年6月14日进行了研究。在土耳其法学家们的努力下,土耳其民法草案委员会,把最后的民法草案在2001年6月21日递交给大国民议会。
2001年11月22日草案被接受,同时和它配套的4722号法令“关于土耳其民法的生效和适用形式的法律”也在 2001年12月3日被大国民议会接受。《土耳其民法》和《关于土耳其民法的生效和使用的形式法律》都在2001年12月8日公告生效。
《土耳其民法》由前言及人格,家庭,遗产和财产四大部分组成,一共1030条。这部民法将《1926年宪法》中沉重的专用名词尽量的土耳其语化,使民法成为了更简单易懂,更容易被人接受的民事法律。生效的《土耳其民法》,和以前的民法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些变化一部分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的需要和目的;另一部分,在外国法律系统中,特别是从瑞士民法和德国法律中近年来的变化和发展中得到灵感,吸收瑞士民法的精髓,这部民法比以前的民法更现代化。
变化最大的家庭部分,在这里强调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理论。这样,全部现代法律系统中被赞赏的条款和原则,在生效的法律中占了很大的大位置。“平等原则”在新的法律规定中被确定,和这个原则相违背的其他条款全部被取缔或修改。
这部民法的修改表现在:
1,语言的简单化;更土耳其语化,更简单、通俗、容易被接受;
2,生效的民法,居住地的规定在第21条法律的居住地形式中, 以新民法“合法居住地”的形式变更了。以妇女和男子平等原则为目的“丈夫的居住地即是妻子的居住地”的理论被更换了;
3,和协会相联系的理论比以前以更详细的规定了;
4,关于变性的条件。民法规定:要求变性人必须年满18岁,未婚,在精神是正常的情况下,得到教育或者研究医院正式的健康报告文件和得到法院的许可,才可以做变性手术(民法第14条);
5,妇女和男子结婚年龄不同的规定,以适合土耳其的情况和现代化趋势为原则,对年龄的要求提高了 。规定变为:结婚年龄必须达到18岁。有特别情况或者重要原因的,年满17岁时在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结婚。(民法第124条)
6,结婚典礼以后不仅仅属于男方,在妇女居住地的公务员主持下也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民法第134条)
7,“生活区别对待” 和 “恶劣的态度” 原因是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附带了"伤害感情的态度”。 (第162条)
8,离婚妇女可以使用娘家的姓。与妇女离婚的丈夫在性使用上有好处,或者不会对离婚丈夫造成伤害,在妇女的需要请求上,法院在离婚的丈夫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可以准许继续使用。(民法第173条)
9,取消了“丈夫是家长”这一条,婚姻状态中实现夫妻平等。(民法第186条)
10,将“夫妻将要居住的房屋选择权属于丈夫”的理论修改了。以后夫妻将要居住的房屋,由双方共同确定。(民法第186条)
11,原民法中规定了:“照看妇女和孩子的义务属于丈夫”的理论。在新民法“平等原则”产生之后,被取消了。这样一来,夫妻双方以每一个人的能力比例、职业和财产来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民法第186条)
12,在共同婚姻阶段中,代表权属于夫妻双方。(民法第188条)
13,取消妻子一方对职业和工作选择,要得到其他一方许可的条款。只是在这方面要从因职业和工作的不同而产生的婚姻幸福及其夫妻双方益处的角度考虑。(民法第192条)
14,妇女和丈夫关于债务抵押下的工作,在法院许可的理论下,遵循男女平等。
15,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形式确定。在法律中明确夫妻可以选择确定个人财产协议之外的其他财产制度。 (民法第 202条 ).
16,从种姓的角度上,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权利。这一条主要是阻碍在这种情况下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和以未来安全的角度出发。
17, 收养人的年龄从35岁降到了30岁。和这个一起,具有收养权的条件是最少结婚2年以上,被收养的小孩,收养方必须连续一年照看和给与教育。如果收养人在任何情况下给被收养人造成伤害或者给其他小孩造成伤害,必须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第 305, 306 和 308条 ).
18,精神病,智力障碍和坏习惯以及重病到一定程度,给家庭和周围的人造成威胁的,经法院决定,以保护为目的可以进入收养院。只是因这种形式而被限制自由的人和他(她)的亲属有拒绝和上诉的权利。 (民法第 432 和 437条).
19,遗产法律中分配比例的减少,死者生前对财产的分配自由权利更宽了。(民法第506条)
20,按照土耳其民族的传统习惯、家庭结构、 家庭近亲,在爸爸死亡情况下,照顾侄儿的姑姑,舅舅,姨妈都有条件得到遗产。(民法第497条)
21,夫妻双方之一的死亡情况,遗留的财产中家庭日用品和夫妻之间共同使用过的房屋,以保护活着的人为目的,规定了这些关于需要转移遗产的所有权。新权利存在的情况中,在还健在的夫妻一方和死者的其他合法继承人的需要上,所有权的运用和使用权是一样的。(民法第652条)
23,在遗产中,拥有经济的完整和足够农业能力的一个单位,根据对这个机构管理有能力的遗产继承人中的需要,以保护经济完整为目的,将这个农业机构交付管理。在这条中,将每一个遗产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一一的规定了。(民法第 659, 667 和 668条 ).
23, 股份所有权上,股东们对股份所有权的管理和收益相联系的一切法律理论中不同的理解,在此规定了。(民法第 689条 ).
24,在分配所有权上,以阻止股份所有权在使用上将造成的烦恼为目的,制定了一个新的理论。这个理论认为,一个股份在使用权建立的情况,如果其他股东中的一个在3个月内有分配需要的话,以出卖来解决分配;在股份上,运用的权利话题中在使用股份价值上的连续性原则。(民法第700条).
25,在使用中,更应该注意的情况是因为许可权在进行诉讼的期限内所被使用的原则。 (民法第734条)
26, 在这种情况下, 743号法律中占一定地位的原始和局部的区别, 在财产的使用上 所使用的论点认为有区别的原因,从财产的所有权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角度被修改。
28,国内或者国外由经营的信用机构兑换货币的转汇或者信用政策之下的买卖,可以用不动产进行抵押。(民法第851条)
29,在有因或无因的行为人的不同上占一定地位,一个合法行为直接产生的无因管理, 一个借助其他人行为而产生的行为等。 (民法第975条) .
随着《民法》的修改之后,《刑法》的问题也摆在了面前,土耳其执政党为了得到欧盟就土耳其加入欧盟的具体磋商日期的答复,得到欧盟明确的商讨日期,将长期以来执政党和法学人士之间的关于通奸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争执暂且放置,以迎合欧盟的要求。因为土耳其旧的刑法法典中,奥斯曼时期的伊斯兰法律里对通奸是否构成犯罪有非常明确的、详细规定,答案是明确的。但随着20世纪西方法律的引进和接受,这一方面的规定已经取消。就在2004年执政党再次将这个草案提出来的时候,引起了土耳其法学人士和欧盟的反感。为了得到欧洲方面明确的答复,修改后的《土耳其新刑法》没有将通奸罪规定在其中。
刑法篇: 《土耳其刑法》也是在20世纪初期,基于1889 年《意大利刑法》的基础上,翻译修改后在1926年5月29日生效的法律。目前修改的《土耳其刑法》,是土耳其建国后78年来第一次全部的更改。 《新刑法》中将 "犯罪和惩罚" 原则放在前面,让人感觉好像对犯罪的刑罚增加了一样。依照新的刑法规定, “法无规定者,不为罪”,对关于实施犯罪的人,以所实施行为的轻重比例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适用刑罚。 以不知道刑法为由,不能逃避刑罚的制裁。但是在这里又规定了因为不知道法令,认为是合法而产生的犯罪,可以不受惩罚。对这个新的法令, 因受意志之外(除了酒精和麻醉物质)原因的的影响,所实施伤害行为,并且没有造成结果;或者根据实施行为相联系的目的与动机;以及态度都是在可以减轻原因范围之内的行为人可以免除刑罚。
为了适应欧洲标准,《土耳其新刑法》作了以下新的规定:
1,取消了死刑:原来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现在都适用无期徒刑,直到死亡为止。
2,对以消灭种族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将判处无期徒刑。这条规定将实施以消灭明确的人类、种族、宗教团体的全部或者部分为目的的行为计划的团体。对实施这个行为团体中的成员将适用无期徒刑。
3,对人类的犯罪者将给与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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