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伟元 ]——(2005-2-23) / 已阅50279次
笔者赞成否定说,无论是从人权,还是从人道主义精神,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都是从保护有生命的主体的权利出发的。人死后,便没有了生命,因此也就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然也就没有了民事权利能力。所以,笔者认为死者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也认为应当对死者的名誉等现象进行法律保护,但是至于保护有关死者名誉、肖像、姓名、隐私等现象诸说的理论依据,本文不作讨论。
注释:
(1)刘云生、宋宗宇主编:《民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2)彭万林主编:《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3)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页。
(4)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
(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6)同(3),第334页。
(7)同(1)。
(8)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页。
(9)同(3),第338页。
(10)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页。
(11)曹子丹,侯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12)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13)同(2),第86页。
(1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
原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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