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建忠 ]——(2005-1-15) / 已阅94592次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 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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