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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新《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四大特点

    [ 张建忠 ]——(2005-1-15) / 已阅98368次



    第十条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 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 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七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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