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诗权 ]——(2000-11-5) / 已阅20933次
上述五种是保证人所享有的本属于债务人的基本的、常态型的抗辨权。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行使这些权利,有三个总体性特点和要求:其一,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均可以享有和行使债务人的这些抗辨权。其二,这五种抗辨权虽然来源于债务人,但并不是债务人所专有,即使主债务人已经放弃了这些抗辨权,保证人仍可以行使。其三,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主债务人或主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使这些抗辨权,他是以自己的身份独立进行抗辨,目的在于延缓或免除其保证责任。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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