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滑力加 ]——(2004-12-1) / 已阅19855次
在我国法律史上,从来就没有一部法律的出台,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这种争议应当说是一种好事。一方面说明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这部法律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
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罪责自负,也就是说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而机动车负全责,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来就淡漠,行人对交法的不遵守尤为突出。现以行人对机动车,拿血肉和钢铁相比,笔者以为不恰当。因为当出现交通肇事罪时,受刑事责任的是人,而不是钢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人,他们当中没有强弱之分。法律素以正义、公平、公正来衡量,而不能以谁强谁弱来化分。应该说,谁遵守法律,谁就是强者。谁违反法律,谁就是弱者。法律就是要保护守法的强者,而不是违法的弱者。
对行人也好,机动车驾驶员也好,谁应当对交通肇事承担责任,只能是以谁违反规则来处罚,而这规则首先要建立在公正公平之上,这才是真正的人性化。
而机动车负全则只能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恶习。这一点是立法者应当意识到的。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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