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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 滑力加 ]——(2004-12-1) / 已阅19883次

    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除因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其最低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够适用缓刑外,其他情形都可以判处缓刑。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一般交通肇事罪发案率最高。笔者虽没有这方面的官方统计数字,但根据笔者在检察机关从事审查起诉工作十多年的实践及调查,检察机关受理死亡2人的特大交通肇事案绝对不足10%。换句话说,就是一般交通肇事罪要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


    对于第一种一般性的交通肇事罪,因其最高刑是三年以下,又因为其属于过失犯罪,长期以来一直是被视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法院对这类被告人判处实体刑的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判处缓刑。


    对于第二种情形,也就是致人死亡2人以上,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其量刑虽然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数。除此以外,刑法还规定了对自首者可酎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一来,那些本应在三年以上处罚的,也会因此在三年以下量刑。如此,这些人也具备缓刑的条件。


    另外,依照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有6种情节加重犯(见前面所述)。按道理讲,根据刑法学理论和实践,对于情节加重犯应当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顶格判,如对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如果有前述6种情形之一者,依法应当顶格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根本不应当判处缓刑。


    可据笔者调查,有些人民法院对于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这6种从重处罚情节,似乎忘记了。如对于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这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同时也是造成交通肇事高发的主要祸首,又有多少审判人员会因此对被告人加重处罚?


    纵观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实体刑的,也就是实实在在关进监狱里的,大多不是那些酒后驾车或无照驾车者,而是一些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赔偿不了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人。


    犯了交通肇事罪,不给被害人钱,就判处你二至三年有期徒刑。这种量刑方式,事实上已成为一些法院对被告人是判处实体刑,还是判处缓刑的量刑依据。


    也正是由于有相当一部分机动车驾驶员抱着有钱就不怕判的想法,使得其对交通法规意识淡漠。在农村更是这样。我国有一些县城,对机动车管理松散,甚至于不管理。致使三照无一照(指车牌照、驾驶执照)情况严重。


    我们再分析一下,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人员犯交通肇事罪相对较少。为什么这类人员犯交通肇事罪的较少?


    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有二:一是这类人员素质相对较高;二是依照法律规定,这类人员如果受到刑事处罚,是要被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中开除出去的。试想,有哪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肯冒这种风险?


    由此可见,素质好坏只是一种原因,关键还是看有无其他严厉手段。


    以我国每年因交通肇事死亡的人数和因此而被判处实体刑的人数相比,完全不成比例。


    以笔者愚见,对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量刑过宽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重新审视对交通肇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严格掌握缓刑标准,不能不说是当务之急。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新近实施的《交法》及配套法规,对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只要具有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要判处其缓刑。


    二是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光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当加大对行人的教育。要严格按照《交法》规定,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驾驶人,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规,都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处罚。


    三是要重新审视新《交法》的不完善地方,如机动车负全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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