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宁湘 ]——(2004-11-27) / 已阅32552次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二)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九、聘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之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剖析】“患职业病”、“工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于《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这条款是不可缺少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以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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