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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的场景与法治的向度

    [ 姚建宗 ]——(2000-9-8) / 已阅26047次


    第四,无论何种形式的人们的信仰(当然包括对法的信仰),其得以确立都毫无例外地是在人的关系的网络和结构之中实现的,即,无论是作为理性知识的信仰,还是作为社会人格的信仰,都始终是在人与人的联系、人与人的活动的相互影响,以及他们彼此对这种联系与活动的意义的相互理解与感知之中完成型塑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所有形式的信仰确立的基础,如前所叙,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其作为基础的人与人的相互信任趋于弱化,所以更需要通过某种中介(规范与制度即是这种中介、大众传媒也是这种中介)得到维持和强化。因为"为了建立信任,一个人必须信任他人,也值得他人信任,至少必须在关系的范围内如此。由于信任与亲密关系如此密切相联,因此,它隐含着自主性和相互坦诚之间相同的平衡,这种平衡对维持亲密关系之间的交换来说是必需的。在纯粹关系中建立信任,重要的是每个人应该了解对方的品格,并且能够经常地信赖对方所引发的某种形式的期待性反应。"(22)在这里,现实的人的关系的网络与结构形成其日常生活世界的一部分,而在其中,由于复数的人及组织的"出场"与"在场"通过言行举止确立互动的关系以建立彼此信任的各种要素,则成为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放眼当代哲学,回归'生活世界'已不是某个人零星的偶然意见,而是不少思想家共同的注目焦点。自世纪初胡塞尔提出'生活世界'概念以来,这一概念逐渐引起了不少哲学家的重视与共鸣,如海德格尔的'日常共在世界',赫勤的'日常生活世界',伽达默尔、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以及维持根斯坦晚期的'生活形式',都体现了共同的思想倾向和理论旨趣,可以说,'返回生活世界'已成为当代哲学中引人注目的理论现象。"(23)法律是对现实的人的生活的最为直接的规范性诉求,法治亦是对现实的人的生活的最为直接、最为全面的规范性观照,因此,只有从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之中寻求法律存在与发展之因,从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之中探究法治安身立命之本,才有可能在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之中培育起人们对法律、对法治的制度性信任情感与心理依赖,并通过这种情感和心理依赖在他们彼此之间建立起相互的依赖,从而孕育出法治的精神意蕴,并使之长期有效地弥漫、渗透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空间,并给予法治的制度性物质设施以强大而坚固的观念支撑。

    然而,由于其思维视角、认知兴趣和理论目标的差异,不同的思想家对生活世界的内容与构成等的看法也明显地不同。赫勒认为,日常生活就是"那些同时使社会再生产成为可能的个体再生产要素的集合",正是"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以多种形式使自身对象化。他通过塑造他的世界(他的直接环境)而塑造自身。"她认为,"日常生活总是在个人的直接环境中发生并与之相关。国王的日常生活范围不是他的国家而是他的宫廷。所有与个人及其直接环境不相关联的对象化,都超出了日常的阈限。"(24)A·许茨和T·卢克曼指出,理解生活世界不可缺少三个因素:首先,"在日常的生活世界中,每一个现实领域都应该得到理解,因为清醒的和规范的成年人,在日常常识的态度中,都是把现实领域作为明确存在的。我们把我们的无疑地经历的事,都明确地称之为对于我们来说直到未来也是无疑的事态";其次,"我的生活世界从一开始起就不是我的私人世界,而是内部主观世界;这种内部主观世界现实性的基本结构是我们所共同具有的。我认为这是显尔易见的,就是说,我到一定程度上可以知道我的同伴的经历,例如,可以知道他们的行动和动机,我也可以认为,相反地,同样的情况对于他们来说,也适合于我",最后,生活世界构成一种没有限制但通常有界限的关系,"生活世界的思维的知识储存,不能理解为一种在它的总体中透明的联系,而更确切地来说,应该理解为一种从状况到状况变化的,自我理解性的完整性,并且这种完整性往往是脱离非一定性的背景的。这种完整性本身不是可掌握的,但是可以作为某种状况决定的解释的,一种巩固的可信的基础,并在经验过程中出现。"(25)哈贝马斯受波普尔的影响,把行动者的世界划分为三个部分,即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26)这是行动者交往行为的形式的世界,它与"生活世界"有别。形式的世界"乃是行为角色从事活动时,能够与他的行为目的和利益相关联的、起着限定其行为论题的作用的外在环境因素的总和,可以成为有关各方说明认识的对象。"而生活世界"乃是为行为角色的创造性活动提供相互理解的可能的建构性范围的因素的总和,它作为交往行为过程本身的产生来源,一直居于背后,作为背景性的因素,并只是作为文化传统力量在解释过程中体现出来。"(27)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分三个层次,即文化、社会与个性,这也是生活世界的三个构成要素。他说:"我所说的'文化',指的是可随时动用的知识储备──在这储备中,交往的参与者,当他们对属于某一个世界的事物相互交换看法时,最大限度地作出他们的解释。我所说的'社会',指的是那些合法的秩序──借助于这些秩序,交往的参与者调整着他们的隶属于社会群体的成员,并因而保证他们之间的团结一致。所谓'个性',我指的是主体由以获得言语和行动的功能的那种能力和资格;也就是说,由于这种能力和资格,主体取得了参与相互理解过程的功能,并在其中确定了他本身的身份和特征。"(28)吉登斯认为,"日常"一词所涵括的是"社会生活经由时空延展时所具有的例行化特征",从而"惯例(routine)(依习惯而为的任何事情)是日常社会活动的一项基本要素。"(29)格尔兹认定:"日常生活世界本身当然是一种文化产物(因为它是由代代相传的'不争事实'的象征观念来框定的),它是我们行动的既定场景和既定目标。"(30)

    受到各位思想家观点的极大启发,同时结合我个人的思维视角、认知兴趣和理论关注之焦点,我本人在思考法治问题时所指认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乃是构成人的日常活动的全过程的背景条件与资源条件的所有因素及其组合方式的总体,也就是既从属于人又是人所从属的那些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的环境。概而言之,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包括这样一些成分:其一,自然性的物质世界,这是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展开的现实的地域空间;其二,社会的物质世界,这是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展开的现实的制度与组织空间;其三,人与社会共有的文化世界,这是由历史传统、外来文化与当前的社会文化观念共同结成的一个观念、意识和精神的世界,这个世界体现了社会的思维方式、生活态度与立场,它在深层次上对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发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或者制约;其四,由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社会的各方面的关系所构成的网络与结构空间,即关系世界。当这四个部分在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时间链条中以现在(现在时形态)的时间维度而共存时,便成为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

    于是,在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当中,在现在时间维度的某一时间点和以这一时间点为基准的沿未来方向的时间段当中,日常生活的特定化形式即为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因此,尽管人的日常生活世界是由静态部分和动态部分组成的,但生活场景始终是动态的。在这里,人的生活与活动要素及其组合的静态形式、以及这种静态形式存在的地域空间,并不是我们所指的生活场景。吉登斯也认为"活动的场景(setting)"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地点(place)",他所谈论的在这种"场景"中发生的个人彼此之间的互相定位以及"社会互动的情景",倒与我们所理解的生活场景极为相似。(31)在这里,主体、客体、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文化(观念、意识及精神)、传统、习俗、规范、制度、组织、机构、权力及物质财富,语言、符号、言说、交流、理解、仪式与行动,地域空间等等,共同构成现实的人的具体生活场景的要素。由此看来,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也就是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

    "生活场景"涵括了现实的人的生活与活动的几乎全部内容,把"生活场景"作为法治生成与展开的现实空间,实际上是承认现实的人的生活环境既具有共同性又具有差异性,既是个体属性的,又是群体和社会属性的,同时还是国家属性的,既有传统的诸多因素又有现代性的若干内容,既是本土的创造又是移入的外来成就,既是都市的又是乡村的,既是民间的又是官方的,既是物质的规范、制度与组织的又是观念意识与精神的,既是显现的又是潜在的……,如此一来,"生活场景"便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建构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和进化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在中国社会之应用所各自显现出来的缺陷,纠正了它们在思考中国现时的法治建设问题时对中国的社会现实这一中国法治生成与展开的背景、条件、环境与空间的误解,它把中国许多法学者和法律人对法治及其背景、条件、环境与空间的简化与纯化思考作了尽可能与其本来样态的复杂性大体一致的回复与还原处理。正是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构成人对法的神圣性的制度信仰的天然产床;也正是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构成法治之精神与制度孕育和成长的真实根基与丰厚土壤。
    四、法治的确且必须立足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确且必须奠基于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其最基本的向度理所当然地是也应当是朝向现实的人的。

    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构筑和其具体的生活场景的发展观来看,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便是,现实的人才是社会得以存在和生活成为可能的基本要素。因此,从日常生活世界的视角来思考中国的法治建设、从生活场景之中来展现法治的运作,在我看来,它所特别强调的首先应当是如下几点:

    第一,中国的法治从理论到实践必须把现实的人放在第一位,对现实的人的关注才是法治的真正出发点。在法治问题上,"国家(政府)优位"观念固然不足为凭应予抛弃,而所谓与"国家(政府)优位"观念正相对立的"社会优位"观念也不彻底且似是而非,只有"个人优位"观念才体现了法治的神髓,说得直白一点,真正的法治必定也必须是"有我"的法治。

    第二,强调中国的法治必须确立"个人优位"观念,建设"有我"的法治,也就是强调法治的根本在于对现实的人的生活的尊重。法治自身也不过是现实的人的一种规范性的生活方式,它必须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协调一致,而不能妨碍当然更不能破坏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因此,法治内在地要求尊重人的生活自治,它的基本价值追求及其规范与制度表达乃是宪政,是宪政对个人自治的全面保障。"'自治'意味着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它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断、选择和根据不同可能的行动路线行动的能力。"(32)而宪政制度的"核心的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的真正的自治。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self),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宪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维护人权的。""而在整个西方宪政史中始终不变的一个观念是: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的价值,他应当免受其统治者的干预,无论这一统治者为君王、政党还是大多数公众。"(33)

    第三,强调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和具体的生活场景对于中国法治的基础与本源意义,也就是强调中国法治的基本向度必须是也必然是现实的中国人自己,中国法治实践的路径也就是:在物质层面建立起与现实的人的生活场景协调一致的法的制度与机制系统并使之良性运作;同时,在现实的人的心理层面,通过法的制度与机制亦在现实的人的生活场景中的良性运作,使现实的人建立起对法的制度与机制及其良性运作的坚强信心,确立法治的良知。这样,人们对法的神圣信仰即法治的精神意蕴便能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和具体的生活场景中逐步孕育和诞生。我们这种对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与具体的生活场景的强调,实际表达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法治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与生存样态,在根本上必然是从现实的人的世俗、琐碎、繁杂的日常生活事务之中产生的,法治的精神意蕴在根本上是从这些具体的生活场景中点滴积累的,因而需要时间,也需要耐心。早在20世纪前半叶,许多中国思想家和学人在探讨中国的民主、法治、宪政问题时,就曾反复论证和强调过这种看法。在论述宪政问题时,郭叔壬指出:"宪政政治也不外乎是一种生活情态,生活情态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体,所以宪政初行之际,不宜陈义过高",他具体分析了美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与人民生活的密切关系,指出:"从民主政治的发展上看,英美的民主政治是他们人民实际生活的产物,他们的民治精神和民治内容,常因物质生活改变而改变",演化至今,"民主政治不但是美国人民的一种生活情态,而且已变成美国人民的一种精神力量",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人权宣言、卢梭学说,对美国立国精神大有影响,但这个制度的实际建立,还是置于他们的生活的"。因此,他特别强调,"宪政的推行,我们不能期望成功于旦夕,我们更不能因为有人把持,便根本怀疑这个制度的本身,而放弃了我们对推行这个制度的努力。认真讲,我们必须把这个制度的理想,贯注于我们人民的实际生活,濡染浸淫,使这个制度,能够变成我们文化的一部分,纵有错误,我们可以不断地修正,时间一长,自然有水乳交融的一天。"(34)胡适更是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文章中反复阐述和宣传类似见解。比如,他说:"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理想,是可以学得到的一种政治生活的习惯","宪政可以随时随地开始,但必须从幼稚园下手,逐渐升学上去"。他赞同张佛泉的主张:民治宪政不是个"悬在人民生活以外的一个空鹄的",只是个"活的生活过程"。因此,他说:"我对于民主宪政的始终信仰拥护,完全是因为我曾实地观察这种政治的施行,从实地观察上觉悟到这种政治并不是高不可及的理想制度,不过是一种有伸缩余地,可以逐渐改进、逐渐推广政权的常识政治"。他认为,"民主政治的好处正在他能使那大多数'看体育新闻,读侦探小说'的人每'逢时逢节'都得到选举场里想想一两分钟的国家大事。平常人的政治兴趣不过尔尔。平常人的政治能力也不过尔尔。……英美国家知道绝大多数的阿斗是不配干预政治,也不爱干预政治的,所以充分容许他们去看棒球,看赛马,看Cricket,看电影,只要他们'逢时逢节'来画个诺,投张票,做个临时诸葛亮,就行了",这样,"民治国家的阿斗不用天天血脉夸张的自以为'专政'","这种政制因为对于人民责望不太奢,要求不太多,所以最合于人情,最容易学,也最有效力。"(35)

    我之所以坚持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从现实的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及其具体生活场景开始,从尊重人的生活自治开始,主要是希望把法治的种种要求、种种规范和制度在具体的生活场景中生活化和内在化,成为现实的人的真实的生活愿望与要求,从而使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通过对法治的近距离、甚至面对面的直观感悟,逐步确立起对法治及其规范与制度的信任和耐心。这种信任和耐心既是法治之精神意蕴的具体表现,又是其生成的基础。林达在谈到美国人对法的制度的信心时评论说:"美国人没有'包公'的概念,他们指望的是这个制度,指望这个制度的梳理、修补和完善。这种对于整个制度的耐心,尤其是相关人员,甚至是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所表现的忍耐,常常使我惊诧不已。由于这种完善有一个过程,他们可能因此受到伤害。他们也感到悲愤,但是,没有人因此就认为应该砸锅卖铁。"因为,"他们理解,历史的前进、制度的完善、人性的醒悟都是渐进的。对一个在人道原则上建立起来的公众契约,对它所包含的制度、游戏规则和运作方式的尊重,是共同推进一个人道社会的基本保障。"(36)这的确令人深思。

    既然人们对法的神圣信仰是在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具体生活场景之中逐步建立的对规范和制度的信仰,那么,在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便不能不在思想观念和具体行动中认识并遵循这样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法治的所有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组织设置与机构建制,都必须以尊重和方便社会活动主体的日常生活为合法前提,不得以任何"正当"的理由干涉、侵扰、妨碍甚至破坏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其二,法治的实行决不是只有法律一途即可达到的,除法律之外,还需要社会生活的多重甚至所有领域的健全而完善的制度的紧密配合,概而言之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国际环境等方面。

    以此为基础,在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必须开始并长期致力于包含如下内容的法治的规范、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提炼、确立与落实,即:法律方面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义的一系列规范、制度、组织与机构的建设;政治方面实行以限制政府权力、提高政府权威及其工作效率的宪政民主制度;经济方面实行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核心是明晰产权,建立高效益的财产权制度;社会方面,实行以社团自治为核心的广泛的社会自治制度;文化方面以多元主义为价值取向,广开言路,特别是广开社会批评的言路;道德方面以社会活动主体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为核心,培育社会活动主体的道德良知;国际方面奉行和平主义,进行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总之,只要我们坚定地立足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密切地关注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那么,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法治就不仅是可欲的,而且是可行的;不仅是可期待的未来的理想,而且是可感知的当前的现实。


    注:
    ⑴[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7页。
    ⑵假若不同的理论家提出的法治理论、学说或主张完全相同、分毫不差,则只能算作一种法治理论、学说或主张,并不构成复数种法治理论、学说或主张。
    ⑶[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四章"自由、理性和传统"。
    ⑷同上书,第68页。
    ⑸同上书,第61页。
    ⑹同上书,第67页。
    ⑺同上书,第64页。
    ⑻同上书,第68页。

    ⑼这一部分法学者和法律人以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以及受其思想影响的一批年轻学者如强世劲、赵晓力、郑戈等为代表。朱苏力教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是这一学术观点的代表作。同时,一批从事社会人类学研究的学者如北京大学的王铭铭教授、厦门大学的郑振满教授等基本上都持这一学术立场。但这些学者由于所从事的专业的不同、所依凭的理论资源也有所区别。但总的来看,其所依凭的理论资源的后现代主义色彩较为明显。
    ⑽详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⑾费孝通:《学术自述与反思:费孝通学术文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02页。
    ⑿克利福德·格尔兹著,纳日碧力戈等译:《文化的解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⒀费孝通:《学术自述与反思:费孝通学术文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02页。
    ⒁[美]R·沃斯诺尔等著、李卫民等译:《文化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⒂郑也夫:《代价论──一个社会学的新视角》,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44页。
    ⒃同上书,第45页。
    ⒄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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