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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

    [ 潘志恒 ]——(2004-9-29) / 已阅23902次

    以法律制约权力,包括如下三个内容:
    第一,一切行政权力的设定、授予和委托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第二,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方法行使;第三,一切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和制裁。
    目前,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许多法律尚未制定,已制定的法律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这些,导致相当一部分行政权力的设定和授予没有法律依据,相当一部分行政权力的行使方法和程序缺乏规范,而对于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制裁更缺乏法律规定。下大力气完善和发展行政法规,使得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国行政立法机构面临的重要任务。
    ②扩大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保证。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强调得较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得较少。这是导致权力失控和权力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制约权力、规范权力,就必须进一步扩大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行政参与权和行政监督权,建立和健全保证行政相对人和公众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机制,使政府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保障行政的公正和效益。
    ③扩大和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手段,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方法。
    除了事前制约(法律制约)和事中制约(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外,事后制约也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方面。所谓事后制约,是指在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情况发生后,能通过有效的机制制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这个机制,就是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利用广泛有效的救济手段的机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司法审查机制。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方面,在司法程序的合理性方面,以及司法案件的受理范围方面仍有许多急待改进之处,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3、以法典化为目标,逐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规定,都以单行法的形式颁布实施。这是建立行政法律体系的初期阶段的特征,也是完善行政法律体系的必经阶段。然而,行政法律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和完善的标志,必然是法典化。这是因为:
    ①行政法律法典化是统一行政的必要条件。
    WTO规范体系对成员国行政主体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统一行政,即在管辖领土全境内以统一的方式实施统一的法律、法规。而分散的单行法规难免会存在不一致法律规定,会产生相矛盾的法律解释,会导致相冲突的执法方法,而行政法律的法典化既能保证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也能保证行政方法的统一性,因而是统一行政的必要条件。
    ②行政法律法典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行政法律法典化使行政权力建立在统一和明确的法律基础之上,使行政行为有统一、明确的法律可依;也使行政相对人和公众能依据统一、明确的法律行使参与权和行政监督权。因此,行政法律法典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③行政法律法典化,是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最好方式。
    行政法律的法典化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其成功,既依赖于相配套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成功,也依赖于行政法律理论的重大突破。反过来说,行政法律的法典化,既能推动行政体制的改革,又能促进行政法律理论的发展,因此,我们说,行政法律法典化是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最好方式。
    然而,行政法律法典化虽然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但制定行政法典并不是现今能做到的。行政法典的制定有赖于三个前提条件的实现:其一,相配套的行政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其二,相适应的行政法律理论体系已经日趋成熟;其三,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已经基本齐全。只有在这三个前提条件都满足的基础上,才能着手制定行政法典。而这三个前提条件,在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条已经具备。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不是着手制定行政法典,而是通过艰苦的工作,逐步满足和实现上述三个前提条件。愿全国的法律工作者和政府与人民一道,借入世之东风,加快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步伐,早日建成与WTO规范体系相一致,符合现代民主、法制精神的,公平、正义和高效率的行政法制体系。




    2003年10月8日




    注释:
    ① 有关传统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可参阅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的[英]戴维.M.沃克编著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有关“国际(公)法”的条目。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57页。
    ② 详见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三)
    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附录第6页。
    ③ 详见上书附录第8页。
    ④ 参阅上海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的“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国际公法》” 1981年6月第1版第13—18页。
    ⑤ 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介绍,可参阅李双元、蒋新苗主编的《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46—50页;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第68—70页。
    ⑥ 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介绍,可参阅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科教文卫司编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划、程序与实践》一书,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
    ⑦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的论述,可参阅冯国基著《面向WTO的中国行政——行政资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76—93页。
    ⑧ 有关WTO的司法审查体制和规定,可参阅江必新著《WTO与司法审查》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⑨ 参阅皮纯协主编《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5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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