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纯志 ]——(2004-9-29) / 已阅21629次
转引自黄荣康等:“理性对待刑事二审改判问题”,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5期。
戴安·伍德(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上诉法院与上诉法官的作用”载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页174。
周辉武:“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页69。
甘雨沛、何鹏:转引自黄荣康等“理性对待刑事二审改判问题”,载《人民司法》2004年5期,页50。原文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刑事法治的锁头,同时也是违法擅断、破坏法制的钥匙,这个锁头和钥匙都是拿在裁判官的手里”。笔者引用时有所改动。
“法律涵量”即法律之容量,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表现在“量”上面的界限或程度。见武树臣“法律涵量、法官裁量与裁判自律”。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页27。
美国国会指定美国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了《联邦量刑指南》作为联邦法官刑事量刑的强制规定,联邦法官必须在其规定的幅度内量刑,有效控制了法官随意量刑的行为,促进了量刑的统一。见乔钢良:《现在开庭-我为美国联邦法官做助理》三联书店出版社,1999年11月版,页94。
转引自黄荣康等:“理性对待刑事二审改判问题”,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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