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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死刑的适用

    [ 赵长青 ]——(2000-10-27) / 已阅41656次


    我国宪法和法律、政策中,对少数民族、宗教、华侨、归侨和侨眷的保护和处罚,都有一些特殊规定。国际交往中情况极为复杂,某些涉外案件的惩处,也要从实际出发,取得好的国际影响。

    1、考虑国内外的社会影响,或为了保留活史料,活证据,从对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特殊需要出发,以判处死缓为宜。如我国处理末代皇帝溥仪,特别是审理与判处的"四人帮"案件,为国家处理这类案件树立了典型。
    2、为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得不到当地同胞理解的案件,以判处死缓为宜。
    3、为照顾群众的宗教感情,维护民族团结,在判处宗教界的犯罪分子时,以判处死缓为宜。

    4、华侨、归侨、台港澳同胞的犯罪,只要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的、暴力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走私贩毒的犯罪,从团结广大侨胞和台港澳同胞,促进祖国统一大局出发,一般也以判死缓为宜。

    5、来华投资经商、参观旅游、工作学习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律,考虑到国际影响等因素,考虑到他们本国有的已废除死刑或很少适用死刑,只要不是极个别非杀不可的,应尽量适用死缓。
    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页
    ②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页
    ③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④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27页
    ⑤⑦⑧《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9--40页
    ⑥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引自《刑法学全书》第8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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