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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初探

    [ 夏旭昆 ]——(2004-9-10) / 已阅26651次

    表2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数统计表 单位:宗
    全局处罚总数 监控中心处罚数及百分比 其他部门处罚总数及百分比
    1999年 598819 166446(28%) 432433(72%)
    2000年 829511 220395(27%) 609116(73%)
    2001年 773831 227150(29%) 546681(71%)
    2002年(1-6月) 383460 140871(37%) 242589(63%)

    从上表可知,与传统执法模式相比也占了全局执罚总数的相当大部分,平均在35%左右,考虑到目前全局大约有10名民警用监控设备在非现场执法,而有近900名路面民警执勤,这个比率相当不易,从工作效率充分说明了其发展前景;

    表3 交通违法行为收取罚金数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元
    全局收取罚金总数 监控中心收取罚金及百分比 其他部门收取罚金总数及百分比
    1999年 108983186 35907697(33%) 73075487(67%)
    2000年 119176163 47697227(40%) 71478936(60%)
    2001年 176927194 79033917(45%) 97893277(55%)
    2002年(1-6月) 95210068 54984999(58%) 40225069(42%)

    从上表可得知,从收取罚金来看,非现场执法收取的数额逐渐占了重要比例,因为罚款额度与违法程度、危害性呈正比,所以也可以得出非现场执法处罚的皆为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的结论,说明查处的力度较严;

    表4 不服非现场执法处罚行政复议、诉讼统计表 单位:宗
    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
    1999年 无 无
    2000年 无 无
    2001年 2 无
    2002年(1-6月) 6 1(已撤诉)

    从上表可得知,不服非现场模式执罚而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案件相对于查处总数来说是非常少的,说明争议较少。

    五、“非现场执法模式”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由于这项机制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程序、实体乃至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一)法律依据较少是不争的现实。具体表现为无规定或缺少前瞻。如确认违法当事人和车主的问题,由于非现场执法取证所得只能确认车辆违法的事实,具体驾驶员不详,对此《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被监控设备或者交通警察记录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罚驾驶员,无法确认驾驶员或者驾驶员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依据本条例相关条款对车主实施罚款处罚。此规定是2000年条例修改时新增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第七十五条也有类似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前来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即使是违法时的驾驶员也会矢口否认,只承认自己是车主,从而使相应吊证的处罚和一系列管理措施(如扣分、复考)无从执行。另一方面是非现场执法模式中群众举报查实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样无法确认驾驶员时便无法操作,因为即使是车主前来也不能依据此条款进行罚款处罚。
    (二)从目前反馈的信息来看,由于车辆的转让、买卖、抵押等行为将造成车辆登记车主的变化,但往往许多车辆并未办理“过户”和“转籍”手续,处罚的决定和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三)在违法车辆信息的录入和处罚这两个关键性环节,尚不能离开人工操作,这样工作量较大,效率也有待提高。相信随着软件的开发成功和在实际操作中的不断完善,操作起来将更加方便和快捷。
    (四)运作机制有待理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已规定了公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实施,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配套的规章制度,以发挥非现场执法的作用。

    六、完善“非现场执法模式”的思考
    (一)、立法保障
    针对较为单薄、散乱的现状,加强交通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法制,严格执法,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成功管理交通,保障安全的共同经验之一。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尤其要重视按照立法程序,把非现场执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三者同步纳入法制轨道,主要工作是做好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中,有望今年出台,与之配套的国务院实施办法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提早动手,通过人大、媒体呼吁《道路交通法》做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尽快修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完善程序。使非现场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有科学,完备的法规可依,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要强化执法,坚决杜绝随意执法以及在执法活动中受利益驱动等不良现象。用法制的手段来促进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行为规范化,从而促使全社会的交通法制意识产生的变化。
    (二)、执法模式的确立
    1、视听资料的采集方式
    确立三种方式:监控设备(包括监测和监控设备)、民警执法和群众举报。 一是利用监测设备。监测采用视频检测、视频抓拍,主要用于监测机动车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的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超速、走单行线、公交车道、紧急停车带以及不按规定进出环路进出口等行为。二是利用电视监控系统。我局分别在局指挥调度中心及各交通大队分指挥中心装备电视监控系统,运用电视监控镜头对道路上禁行车辆进入管制区域、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上乱停车等违章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并对违章信息进行录相。 三是值勤民警利用摄像机、数码相机人工采集信息。配备摄像机、数码相机等专用设备,供民警在值勤过程中,对道路上不宜直接纠正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如违法停车等进行现场摄录或拍照并粘贴《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单》的方式人工采集信息。四是广泛发动群众拿摄像机、相机检举违法行为,出台奖励措施,对举报属实的予以采纳,确认为处罚的证据,并按一定额度给予举报奖励。
    2、信息的发布方式
    非现场执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是违法人一般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所查获,为保证违法人及时主动接受处理,必须将录入的信息以多种方式公诸社会,方便驾驶员查询。
    一是上网发布。在互联网开办的公安交通管理网站(域名为www.stc.gov.cn)上设置了交通违法行为查询栏目,内容包括全市驾驶员、机动车的违法信息。通过与我局综合信息系统的接口,每天定时更新。群众查询时只需输入驾驶证档案编号、对应的驾驶员姓名或者车牌号及车属单位,即可获得本人或车辆违法情况的详细信息,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计分、总积分、是否已接受处理、到哪里处理等。
    二是电子幕墙、电子显示触摸屏发布。局各办公场所对外窗口设置与局综合信息系统联网的电子幕墙、电子显示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无法上网的驾驶员或车主通过触摸屏相关的页面,只要输入自己的驾驶证档案编号或车牌号,即可立即查到自己有无交通违法行为情况的详细信息。
    三是新闻媒体发布。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每天公布一批违法车辆牌号,同时提醒驾驶员及时查询自己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接受处理。
    四是提供声讯查询。我局各执法单位的电话均应向社会公布,群众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知道自己是否违法时,可随时拨打电话查询,不知道电话号码时还可拨打“122”,由我局“122”报警服务台负责转接。同时,还可拨打“96999”电话信息台进行查询。
    五是在办理驾驶员年审、机动车年度检验时依法暂不予以办理,告知其接受处理后方可恢复。
    3、“非现场执法模式”所确定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
    主要是处理违法行为流程与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的衔接。做到整个执法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4、“非现场执法模式” 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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