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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天津爆炸案的商榷意见(上)

    [ 肖佑良 ]——(2022-1-25) / 已阅3498次

    法律需要解释,这个教义学特征很容易被利用。尤其对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例如,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案。瑞海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都是取在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俗称“两证”)的前提下实施的。因此,瑞海公司的经营行为,瑞海公司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理所当然是合法的。因为“两证”的颁发,就代表政府许可瑞海公司从事经营行为,许可瑞海公司从事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然而,法院裁判中利用刑法教义学的形式与实质可以分离的歪理邪说,即瑞海公司形式合法,实质违违为由,否定瑞海公司经营行为和储存危险物质的合法性,进而认定瑞海公司于学伟等高管多人触犯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即使认定瑞海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数量特别巨大,但是鉴于并非此类危险物质造成爆炸事故,无论怎样也不至于判处于学伟死刑,判处其他瑞海公司高管多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实际上,“8.12”天津爆炸案,瑞海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主要是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法定刑最高仅为七年。引起爆炸的是硝酸铵,主要用作农业的化肥和常用的工业原料。硝酸铵在我国被纳入民爆用品进行管理的,属于爆炸性的危险化学品类别。
    瑞海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长期存在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码堆危险货物、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当地港口安全生产等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具有直接关系。实际上,瑞海公司之所以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因为所在地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不了港口区内的单位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港口区内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上是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的,而且天津市交港局行政级别比滨海新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级别高出两级。而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又不是专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仅仅是众多管理职责中的一项工作,既缺乏专业机构,又缺乏专业人员。所以天津港口此次特大爆炸事故,实际上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上的巨大漏洞造成的。为了给舆论一个交代,就利用教义学的所谓歪理邪说,将相关责任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重刑。天津港口作为重要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境转运港口,将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重要项目,交给私营公司经营,而且是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私营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可见一斑,港口管理层李志刚等人才是真正需要严惩的对象。
    上述编后语中,各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且在宣判之后均服从判决,不再上诉。案件庭审和裁判结果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案件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各被告人竟然无一人上诉,发人深省。这又是刑法教义学在造孽呀。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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