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22-1-25) / 已阅3206次
许霆案中,没有实际的盗窃行为。按照裁判理由,对取款行为所分的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无意的,第二阶段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许霆产生了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这个结论实在太神奇了。因为第一次取款、第二次及以后的取款都是相同的手指按健行为,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第一次与第二次都是发出取款1000元的请求,性质完全相同。所谓的不同,最多是第一次不知道柜员机发生错误,第二次知道了而己,而且这种明知不影响取款行为本身性质。所谓的第一次取款行为与第二次取款行为有本质不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纯粹是主观臆测而己。另外,“虽然从表面看,许霆插卡、输密码、取款的行为都是正当的,但从实质分析,许霆是基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这一犯罪目的进行取款,其操作取款行为只是许霆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一种手段,密码是否正确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仅能说明其行为具有非暴力性。”许霆按键取款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是客观存在的事物,那么形式与实质是有机统一的。上述所谓形式上合法,实质上违法犯罪,是教义学独有的歪理邪说,是违反常识的,不能作裁判理由。因为客观行为也是客观事物,形式与实质也是有机统一的。可惜,最高人民法院人云亦云,以讹传讹,最终铸成错案。糟糕的是,许霆案影响了许多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定性,错案竟然成了依法治国的标本,产生了一系列网络盗窃的错案,违背了网络无盗窃的常识。因为网络终端(例如电脑、手机等)与服务器平台(例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之间,网络终端只能发送请求,不能发送指令。许霆案裁判理由中所谓的指令取款,是办案人员主观臆测的产物,现实中根本不存在。总之,许霆盗窃案中的所谓盗窃行为,完全是在许霆符合规定的按键取款行为基础上,通过所谓的教义学式的说理论证的方式,给许霆按健取款的行为,既贴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标签,又贴上“秘密窃取”的标签,许霆的“盗窃行为”就这样被主观臆测人为鼓捣出来了,因而成立了盗窃罪。显然,许霆案,又是教义学这门伪科学造的孽呀。我们有许多人都被教义学忽悠了一辈子,好多人都被忽悠瘸了。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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