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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许霆案的商榷意见

    [ 肖佑良 ]——(2022-1-25) / 已阅3206次

    许霆案中,没有实际的盗窃行为。按照裁判理由,对取款行为所分的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无意的,第二阶段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许霆产生了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这个结论实在太神奇了。因为第一次取款、第二次及以后的取款都是相同的手指按健行为,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第一次与第二次都是发出取款1000元的请求,性质完全相同。所谓的不同,最多是第一次不知道柜员机发生错误,第二次知道了而己,而且这种明知不影响取款行为本身性质。所谓的第一次取款行为与第二次取款行为有本质不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纯粹是主观臆测而己。另外,“虽然从表面看,许霆插卡、输密码、取款的行为都是正当的,但从实质分析,许霆是基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这一犯罪目的进行取款,其操作取款行为只是许霆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一种手段,密码是否正确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仅能说明其行为具有非暴力性。”许霆按键取款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是客观存在的事物,那么形式与实质是有机统一的。上述所谓形式上合法,实质上违法犯罪,是教义学独有的歪理邪说,是违反常识的,不能作裁判理由。因为客观行为也是客观事物,形式与实质也是有机统一的。可惜,最高人民法院人云亦云,以讹传讹,最终铸成错案。糟糕的是,许霆案影响了许多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定性,错案竟然成了依法治国的标本,产生了一系列网络盗窃的错案,违背了网络无盗窃的常识。因为网络终端(例如电脑、手机等)与服务器平台(例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之间,网络终端只能发送请求,不能发送指令。许霆案裁判理由中所谓的指令取款,是办案人员主观臆测的产物,现实中根本不存在。总之,许霆盗窃案中的所谓盗窃行为,完全是在许霆符合规定的按键取款行为基础上,通过所谓的教义学式的说理论证的方式,给许霆按健取款的行为,既贴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标签,又贴上“秘密窃取”的标签,许霆的“盗窃行为”就这样被主观臆测人为鼓捣出来了,因而成立了盗窃罪。显然,许霆案,又是教义学这门伪科学造的孽呀。我们有许多人都被教义学忽悠了一辈子,好多人都被忽悠瘸了。
    许霆案是可以人为重复的。许霆案实际是个小小的软件漏洞。从事软件的人都知道的,这种软件漏洞,完全是可以人为重现的。我们只要找一台柜员机和一台电脑,把两者组成一个网络,将柜员机的操作系统稍加改动,轻而易举就能够重现许霆案发时涉案柜员机的状态。让那些一口咬定许霆成立盗窃罪的冥顽不化的家伙,亲自上柜员机去按照笔者上述所言操作一番,马上就会发现,所谓许霆盗窃银行资金原来是个荒唐的错误。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附注:
    验钞机是一种人工智能机器。验钞机使用传感器模拟人的视觉、听觉、触觉等感觉器官,依靠这些传感器,采集待验钞票的相关信息。采集好待验钞票的相关信息后,就与验钞机存储器(相当于人的大脑)中保存的真钞的相关信息比较、核对:如果发现采集到的待验钞票的所有相关信息,均处在验钞机存储器所记录的真钞相关信息的范围内,就代表待验钞票是真的;如果发现采集到的待验钞票的所有相关信息中,有一项或者几项不处在验钞机存储器所记录的相关信息的范围之内,就代表待验钞票疑似假钞。发现疑似假钞,验钞机立即停止运行,并且发出报警,让操作验钞机的人,对疑似假钞进一步人工识别。
    验钞机出厂时,验钞机还不能验钞。因为验钞机的存储器还没有设置好,或者说,验钞机还没有经过学习并记忆真钞的相关信息。这时需要打开验钞机的设置按扭,把一些已经人工验过的真钞,放在验钞机上进行检验。此时验钞机将把经过验钞机的每一张真钞的相关信息全部收集并存储起来,把相当数量的真钞在验钞机上经过检验,验钞机就将采集这些真钞的相关信息并全部存储起来。相当于全部学习完毕,就可以毕业参加验钞工作了。当需要验钞机进行工作验钞时,只要把开关位置从设置调整到工作,验钞机就可以快速进行验钞工作。
    验钞机从学习、记忆,再到独立验钞,全部都是模拟人的行为和思维的。所以,验钞机也是替代人力验钞的人工智能机器。显然,验钞机能够被骗,根本不是什么希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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