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明学 ]——(2004-8-25) / 已阅41702次
[16] 梁玉霞:《论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11期。
[17]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18]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19] 梁玉霞:《控辩对抗与辩诉交易》,载陈光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第546页。
[20]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82页。
[21]江礼华、杨诚主编:《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5、271页。
[22]参考孙洪坤、陈世平:《美国辩放交易是非之争及我国辩放交易制度之构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23]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撤回起诉文书的样式定名为“撤回起诉决定书”,其中撤回起诉的理由统一写成“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只规定了“准许撤诉裁定书”的样式,而没有规定“不准许撤诉裁定书”的样式。可见,最高司法机关并没有充分意识到撤诉权的请求权性质和对撤诉进行司法审查的意义。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文书应定名为“撤回起诉意见书”较为合理,对撤诉理由应具体写明属于哪一种不起诉情形;法院应增加“不准许撤诉裁定书”的样式。
[24]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420页以下。
[25]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而不是纠正错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导致对被告人权利的漠视。将被告人作为“人”看待,尊重被告人,维护被告人的尊严和合法权利,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走向文明的基本要求。“追求案件真相是刑事诉讼的当然性目的之一,这是现代各国据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条件,然而,刑事诉讼又不完全是为了追求案件真相而存在,甚或可以说,刑事诉讼主要不是为了追求案件真相而存在,如果那样的话,还不如把侦查、追诉和审判机关合而为一,同时完全剥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放任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便利原则去开展追诉和审判活动,在查明案件真相以切实打击犯罪的效能上都要高的多,但这是任何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所不能接受的。因此,现代刑事诉讼的存在肯定还具有独立于查明真相以外的独立目的。”见左卫民、周长军著:《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26] [美]M·A·格林顿:《比较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27]刑贲思主编:《马克思主义经典宝库》,南海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666页。
[28]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5期。
[29]龙宗智:《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界定及其活动原则》,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3期。
[30] [日]法务省刑事局编:《日本检察讲义》,杨磊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8页。
[31]张建伟:《刑事司法体制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页。
[32]朱朝亮:《司法官法草案》,载高点法律网“司改专论”栏目。
[33]龙宗智:《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界定及其活动原则》,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3期。
[34]转引自张建伟:《刑事司法体制原理》,第202—20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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