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21-11-5) / 已阅3109次
本案两名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从案情介绍来看,本案两名被害人使用了轻微暴力推搡了四名被害人,随后拿走被害人用于违法活动的电脑等财物,应该成立的是招摇撞骗罪。冒充警察的行为,既不属于抢动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也不属于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相当的“其他方法”。实务中,根本不存在所谓‘冒充警察的行为,结合轻微的暴力、胁迫行为’,可以成立抢劫罪这处定罪逻辑。由于教科书中前述案例认定抢劫罪,定性错误,才会产生重复评价的伪问题。全案仅成立招摇撞骗罪。(未完待续)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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