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

    [ 陈光中 ]——(2000-12-19) / 已阅54350次

    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191条规定,
    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剥夺或者限制被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其申诉符合法定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和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新刑事诉讼法第8条还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上述有关被害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的补充规定,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重要内容。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问题愈来愈受到重视,并且从保障人权的高度,在刑事诉讼法里作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这既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符合中国国情,反映实践经验,具有中国特色的突出特点;同时又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符合刑事诉讼的普遍规律和各国通行的做法,反映了现代世界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新潮流、新趋势。因此,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补充规定,在反映中国特色和国际发展趋势方面,都有新的重大发展。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