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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准入制度理论基础的新视角

    [ 赵庆庆 ]——(2004-7-14) / 已阅32777次

    由此看出,政府运用经济管制手段包括市场准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部性问题,但是如果政府没有恰当的选择经济管制手段或社会管制手段,单纯用市场准入制度来解决本该有社会管制解决的问题,其效果不会符合政府的初衷,也不能完全符合社会利益。
    例如,前面提到的沱江县造纸厂和莲花味精厂的环境污染行为就说明单纯的市场准入和国有经营没有解决企业生产的外部性问题,又如,广西南宁是曾经推出了停止办理摩托车牌照的“禁摩令”,江西省政府也做出了全省全面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决定。这两个决定都是出于环境保护和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考虑,但是问题是这种武断的简单禁止的方法能够有效执行吗?对产业、就业的影响是大众能够承受和愿意承受的吗?对人们的自由选择权是怎样专制的限制而非有效地引导呢?
    所以说,作为政府管制措施的市场准入制度针对外部性问题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并且如果选择不好市场准入制度适用的领域或没有与其他管制措施入监管相结合,市场准入制度是不能发挥作用,甚至会起反作用的。

    第三节 政治动因与市场准入

    一、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及其改革与市场准入
    严格意义上说,市场准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的微观规制,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经营资格的控制是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和作为实际经营者行使管理权的行为,并不是作为独立于市场主体的国家行使对市场的规制权,所谓的“市场准入”实际是管理经济的行政体制的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在实践上进行尝试,在理论上进行突破,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虽然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经济和政治体制已经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但是,政府仍然掌握并配置相当的经济资源,但在经济民主和市场化的趋势下,政府也要尽量以市场化的手段掌握和控制资源,并进一步促进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制度符合这一要求。
    市场准入制度的实质条件以一定既有市场主体的资质情况为标准,充分考虑了历史遗留下来了有国有背景的市场主体的利益,给予其未来市场化生存的机会,一定程度和一定时期内限制其他一些主体进入市场。但同时,市场准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普遍针对不特定的对象,给予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入市场的机会,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性要求。
    所以说,在改革过程中,市场准入制度实际是具有“限”和“放”的双重作用的,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准入制度会在一定领域放松准入限制,在某些领域会加强限制,但这与改革之前和改革之初国家对市场主体准入限制不一样,其目的和手段更具有公平、平等和普遍性,体现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微观规制。
    二、政治激励与市场准入
    世界上没有几个政府能够抗拒诱惑,不动用权力以达到政治目的。政府可以以各种经济理由实行管制,对经济的干预可能超出经济上合理的范围。经济理论是实践的指示牌,但远远不是政策本身。政治目的和经济效率之间有一个关键性的区别,就是政治本质上是从派性出发的。政府可以通过特许权奖赏它的政治宠儿,为政府筹集经费,并通过管制价格取悦选民。如果政府不干预市场,就无法控制这些资源。
    根据政治学家J.Q.威尔森的观点,管制机构的成员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职业主义者,他们期望管制机构长期持续发展,与管制机构建立长期关系,使自己的职业生涯比较稳定,不喜欢任何可能削弱管制机构权力的措施。第二类是政客,他们关心自己政治生涯的发展,有着自己特殊的政治目的、经济利益和特别的仕途,管制机构只是一个跳板,合理的经济选择不一定会给自己带来好处,当权者与社会的利益是偏离的,因此,自身利益是决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第三类属于专家一类的成员,他们具有理论性和使命感,真正从规范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到底该实行什么样的管制政策。
    不同类型的管制人员,偏好不同类型的管制政策,从而会对管制政策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管制目标,就必须通过制定一系列合理的制度来对参与管制立法和具体执行管制的成员的自利性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约束,只有这样,管制目标才可能得以更好地实现。
    在中国,情况更是如此。中国预算的软约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中存在的激励机制的缺位和错位,以及对政府和官员“政绩”考核的不科学,这些都导致市场准入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出离市场准入制度本质的目的,谋求个人、地方或短期的狭隘利益,如盲目把汽车,石化作为本地方产业支柱,滥设图有虚名的各色“工业园”,或者掠夺性开发资源以获取经济的发展。
    三、“诸侯经济”与市场准入
    中国存在着“诸侯经济”,在一定的财政税收制度下,各行政区划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都采取各种措施活跃经济,活跃市场主体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制度本身也是一种成本,其好坏利弊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市场准入制度也是这样。在投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各地方政府展开了竞争,争相给出更利于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政府之间的竞争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一样,能够产生积极的作用,促进制度的合理化,但是不当的竞争也会产生消极的作用,特别是政府的决策者出于自利目的,不考虑给出制度的成本,不考虑国家的整体经济格局,不考虑可持续发展,只关心看得见的、不完全的甚至是扭曲的经济数字和自己的政绩,这样,地方政府的市场准入制度常常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外部不经济企业、放纵不法企业的形式。
    四、政治公正与市场准入
    前面讲到市场准入制度常常会产生寻租的问题,但另一方面,政府如果愿意,也可以借助市场准入制度顶住寻租的压力。政府无论如何是具有很大的权力的,如果它愿意,就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干预经济,在一个民主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的社会里更是这样。某些商人深谙此道,也通过各种手段游说政府,希望政府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有时政府愿意这样做,无论是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决策主体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但有时政府并不愿意顺从,但是决策主体也许和寻租者或其竞争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拒绝难免破坏“关系”,使政府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进入市场的条件,政府就可以以此作为允许或拒绝的依据,保持自己中立和公正的姿态,因为在民主社会“法律至上”毕竟是冠冕堂皇的,特别是当政府也如是说时。
    市场准入影响着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格局和利益,进而牵扯着就业等社会问题,关乎政治、社会的安定,在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时必须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得失。

    从以上理论分析,经济理论的发现和发展使传统的以限制和国有垄断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制度所赖以建立的经济依据受到挑战和推翻,我们认为应当建立以保障和市场可竞争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制度。
    1. 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环境。
    2. 为政府职能建立法律依据。
    3. 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基础。
    市场准入是政府管理微观经济的行为,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在一切被视为“市场失灵”的地方,都可以看到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而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包括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属于微观管制,但它却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性条件。
    国家的经济法律和政策要考虑国家的宏观布局和发展。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经营项目和企业组织形式,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地区平衡发展,通过市场准入引导资源的配置,实现社会平衡、持续和共同发展的目标。
    在市场机制下,根据竞争和成本收益来整和并提高经济效益的企业能够不断发展,其他企业会被淘汰。而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如组织形式、资本金、人员等要求,一般是根据行业特点、发展规律和趋势所确立的,能够一开始就对市场主体的建立起到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整和与优胜劣汰,节约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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