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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幕交易法条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2020-12-29) / 已阅7362次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人: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到第(六)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二)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授权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本条第(一)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四)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五)通过其他途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认定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
      (一)《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授权而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第二款第(八)项授权而认定的重要信息;
      (五)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前条第(五)项所称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是指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前款所称显著偏离、显著波动,可以结合专家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认定。

      第十条 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为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第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的内幕信息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第四章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
      (一)行为主体为内幕人;
      (二)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
      (三) 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本指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行为包括:
      (一)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
      (二)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1.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
      2.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三)为他人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四)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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