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礼仁 ]——(2020-12-23) / 已阅2916次
违反上位法自制“土法律”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所不同的是动机目的不同。有的出于本部门利益,有的则是探索解决现实问题(如《意见》)。但其共同之处都是挑战上位法权威,破坏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因而,任何执法和司法改革,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损害上位法的权威,绝不允许有任何情形的自制“土法律”的“实验田”存在。
凡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执法和司法改革,必须经原立法机关授权。如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即是很好的范例,为司法改革的合法化指明了方向,值得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司法和执法改革借鉴。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有超越权限等情形的,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定的权限直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建议浙江省民政厅自行主动撤销该意见或由有关主管机关予以撤销。
五、婚姻登记纠纷执法改革的正确方向与路径
浙江省民政厅的执法改革不仅没有报经有关立法机关批准,属于违法改革。而且即使申报,也不会批准。一是虚假身份并非都属无效婚姻,不应一律纳入撤销婚姻登记的范围;二是无论从法理上考察,还是在实践中检验,民政机关不具有判断婚姻效力的职能和能力,不应授予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执法权。
目前婚姻登记纠纷解决难的根本原因是:民政机关、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的执法权力配置错误与履行职责方法不当。一是民政机关没有正当履行职责,对单纯的婚姻登记信息错误,不是采取换证纠错的办法解决,而是采取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的错误方法解决,或者以无权撤销婚姻登记为由,拒绝对婚姻登记信息错误换证纠错。二是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长臂管辖”民事婚姻效力案件,但又因其诉讼期限和行政程序功能限制,导致大量案件得不到解决。三是民事程序是解决婚姻效力的职能部门,但却拒绝审理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效力民事案件。
当务之急是厘清民政机关、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的职能与分工:1.民政机关负责处理婚姻登记信息错误的换证纠错;2.行政审判处负责处理婚姻登记引起的行政违法侵权案件;3.民事审判负责处理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的民事婚姻关系案件。只要这样,婚姻登记中产生的任何纠纷都会迎刃而解。
[1]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mzt.zj.gov.cn/art/2019/1/7/art_1674048_32822011.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及编纂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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