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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关于公司企业等单位规定的犯罪问题

    [ 张生贵 ]——(2020-4-22) / 已阅8718次

    公司企业老板必读
    刑法关于公司企业等单位规定的一百四十八个犯罪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刑法总则中有两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分则有74个条文规定单位犯罪,涉及罪名148个。

    一、单位犯罪的立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出于打击单位走私、投机倒把等活动的现实需要,在总结查办各类案件经验的基础上,立法和司法机关开始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惩处单位犯罪的规定。如:1985年7月8日“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行贿、受贿、投机倒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刑事立法中最早正式规定单位犯罪的是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入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此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及《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次在专门刑事法律里承认了单位犯罪。
    根据我国学者的保守统计,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单行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名已达到49个之多,几乎占到全部罪名的五分之一。因此,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首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随后,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有关单位犯罪认定的细节问题,“两高”以批复、解释、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单位犯罪认定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解释,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间题的批复》、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宝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由于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较为概括,并且采取分则直接规定为单位犯罪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规定方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从犯罪构成上看属于单位犯罪,但是我国刑法分则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例如关于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的情况,尽管从犯罪构成上看,属于单位集体决定、反映单位意志,且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但是,刑法分则未在盗窃罪中规定单位犯罪,此种情况就不能定单位盗窃罪,2002年、2013年高检或高检与高法联合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采取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的做法。尽管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个案的审判提供了依据,但是,在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不能以此类推及于其他犯罪。因此,历次刑法修正案除《刑法修正(二)》和《刑法修正案(五)》之外,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新罪名。

    二、《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刑法总则有两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分则有74个条文规定单位犯罪,涉及罪名148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大幅度地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以解决实践需求。如对于某些原本仅规定自然人犯罪的罪名专门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阶段出现了网络犯罪激增、反恐形势日趋严峻等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这些新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罪名,调整了一部分已有罪名的罪状,并结合这些犯罪中单位犯罪高发的情况,也同时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加强了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的单位犯罪一览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我国刑法总则中有两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分则有74个条文规定单位犯罪,涉及罪名148个。具体来说,刑法总则第30条规定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公司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分则中涉及的条文和罪名较多,具体统计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涉及1个罪名);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主体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单罚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8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涉及10个罪名)
    1.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4.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双罚制。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条),主体只能是单位,但是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7.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主体只能是单位,但是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9.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主休只能是单位,但是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主体只能是单位,但是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9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涉及88个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0条一第148条、第150条,其中,第140条-第148条规定了自然人犯罪,第150条总括性地规定了单位犯前几条罪的情况),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2.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主体足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部分犯罪(其中“虚报注册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违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单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158条-第162条、第164条)。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单位犯罪(其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仂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狞。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违法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骟购外汇罪;洗钱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逃汇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实行双罚制。“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单罚直按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第174-第182条、第185-第191条)。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绝大多数犯非都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况,共有16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涉及22个罪名,但是立法上没有采用一个条文统一规定的形式,本节涉及的罪名较多,有的条文中一个条文规定了几个罪名,其中有的罪名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有的罪名只有自然人犯罪,所以无法用一个条文统一规定单位犯罪,而是在每一个条文或者罪名后面单列一款,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形。
    5.金融详骗罪中的单位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第198条、第200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其中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第198条只规定了自然人犯罪的情形,第200条集中规定了单位犯前几条罪的情况。
    6.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单位犯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稅、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例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01条、第203条-第211),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
    7.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单位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3条-第220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其中第213条-第219条仅规定了自然人犯罪,第220条集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情形。
    8.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单位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实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第221条-第1231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其中,第221条-第230条仅规定了自然人犯罪,第231条集中规定了单位犯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涉及4个罪名)
    1.强迫劳动罪(第244条),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主体是单位,单罚直接责任人员。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涉及1个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6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涉及35个罪名)
    1.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2.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包括单位;双罚制。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4.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5。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6.倒卖文物罪(第326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7.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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