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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历年公司法纠纷案例汇编(摘要版)(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

    [ 陈召利 ]——(2020-3-13) / 已阅31497次


      46.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

      47.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48.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

      49.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50.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

      5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

      1. 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诉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77期)

      【裁判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具有该公司职工的身份,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方式应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程序,并符合该条规定的代表比例。公司股东会作出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如果该被任命监事并非本公司职工,或该被任命监事的产生程序、代表比例违反《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该部分决议内容应属无效。

      2. 许明宏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7期(总第273期)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是否为适格原告。对于在起诉时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董事、监事职务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等起诉条件。

      二、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是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表决程序,就其审议事项经表决形成的反映董事会的商业判断和独立意志的决议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对于合营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委派和撤换董事之事项所作的记录性文件,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亦不能成为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对象。

      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总第269期)

      【裁判摘要】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 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2期(总第268期)

      [裁判摘要]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5. 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总第2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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