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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平 ]——(2019-5-29) / 已阅6853次

    农化企业涉及农资的维权诉讼对策探讨
    王 平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 200030
    摘要:农业种植过程中产生损失现象时有出现,农户往往会归结到生产种植过程中所使用的农资,从而产生争议、甚至诉讼。笔者从经手的涉及农资的案件着手,试图对农化企业涉及农资的维权诉讼对策探讨、同时对农户给出应对参考建议。
    关键词:农业维权 诉讼 对策
    中国耕地总面积约1386115平方公里,占世界土地面积的8.80%。中国有许多农产品,在总产量方面居世界第一位。在土地耕种过程中,广泛地使用农药、化肥等等化工产品。由于我国各地气候、土地肥力特性各异、群众的栽培技术高低不同,对农资的使用方法掌握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农业收入占落后地区总收入的较大比例,所以一旦有农业产生损失现象出现,往往会归结到生产种植过程中所使用的农资,从而产生争议、甚至诉讼。笔者从经手的涉及农资的案件着手,试图对化工企业涉及农业的维权诉讼对策探讨。
    1、通常的涉及农业维权诉讼案件的关键证据种类及审查要点
    1、1公证书: 证明案件发生的现场证据。
    公证书及相关证据的审查:通常发生此类刑事案件,会对发生的现场及受害情况、损失情况进行现场证据公证,公证机关会制作视频录像并制作公证书。这就要求律师对公证书的现场面积、作物生长期及作物的正常表现、周边作物的生长情况比对、当地的气候情况与常年数据的比对、作物生长的相关因素:农药及微肥使用情况(时间、方法)、是否进行了复混配、浓度与用量等等、是否有外界因素介入影响等等、甚至是否存在重复用药、人为破坏等等进行调查取证、进行分析。尤其是其中可能与造成药害或损失直接相关的农药品种,要有一定的掌握与识别。这样才能确定直接地因果关系。
    1.2、价格认证部门的评估报告及审查:对于损失通常以价格认证部门的评估报告,结合被害人的陈述为依据。这就要求律师对被害人的承包合同、土地面积、和农作物品种、果树树龄、树形、修剪等栽培情况、果树的大小年、早熟晚熟品种上市价格等等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
    1.3、鉴定依据及审查:鉴定意见律师是可以接触到的证据材料。如果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农作物田间现场鉴定书的鉴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而涉案需要鉴定的是化肥。因此农业专家鉴定不具有足够的相关性。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鉴定专家的专业性不同,对鉴定意见也有影响。
    化肥质量检验是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的。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隶属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长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命。县局办案,其上级市局检验,其公正性难免不够中立。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入卷,对前期办案有直接影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现行依据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确定抽样机构和人员、按规定确定抽样方案和抽样方法、按规定抽样并制作抽样记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对复混肥料的采样方法作了特别规定。
    对抽样检查的产品、商品,必须出具检验报告。样品能够退回的,要及时退回被抽检单位。不能退回的,要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并说明理由。抽检结果,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被检查者。严禁只取样品,不做检验、不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进行比对分析。某一案件的抽样问题,对于涉案共有5吨化肥,只抽样几千克,不符合抽样规定,而且是由控告人提供,且又时隔4个月,经过自然环境,其有效成份降解与挥发是客观事实。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到送达程序及复检程序。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及时申请重新鉴定。
    1.4、进货发票及品种清单 ,证明农户购进农资的品种与生产厂家。这是农户索赔诉讼主体的主要判断依据。要求有付款依据、品种及数量、生产厂家及批号等等信息;
    1.5、使用方法及过程说明。各种农药有不同的特性、使用方法各不相同。农药的外包装上有清楚的使用方法介绍:使用时期、用量、施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使用农户应当仔细阅读、清楚其使用方法与适应症。
    1.6、受损失作物的基本情况:主要的证据有承包合同、品种及树龄介绍、销售合同等相关材料。用于证明其受损失的客观事实。
    由于损害发生有较长的时间过程,还应当有农户向主管机关反映及调查的材料,有农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些主管机关会较早形成较为完整详细地行政案卷,保持当初的原始证据。
    1.7、鉴定意见的送达及异议、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申请及鉴定结果结论材料。发生争议后,农户向主管机关反映诉求,主管机关会将样品进行抽样并送检。之后就是送达程序、如有不合格产品情形,会涉及到行政处罚程序,金额较大的罚款或行政处罚情形严重时,还会有听证程序。
    1.8、其他法院程序性证据:如开庭传票、举证期限通知、原告的诉状及证据材料。都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与开庭时间相关、何时间点之前进行及时举证、本案的案由、有多少证据支持其诉求等等。当然原告也会享有举证期限的,会在此时限之前进行举证。这就要求做为涉诉的被告单位进行证据情况预判。从原告的立场上分析,有哪些证据可能有,有哪些是必不可少的,有哪些可能 会被申请调取的等等。涉及到多被告时,还应当相应地分析,其他被告会采取何种对策,会对我方起到何种关联与影响等等。
    1.9、其他涉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对此类证据也应当进行审查,因为有可能与我们是立场一致,不冲突,也可能会加大我方的责任,要进行具体分析。
    1.10、因果关系的证据(由不同的案由可能有举证上的差异);
    农作物丰产高产是多条件联合作用优化配合的结果。一个因素就足以使作物遭受灭顶之灾,但更多情况是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原因复杂、多因一果。到底是何种因素占主要作用,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与认定。但是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由何方承担举证责任,则存在争议。如果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则可能会造成滥诉,而原告可能无为承担这一举证责任。其结果可能是法院法官依据盖然性证明力加以判断,优势证据决定法官的裁判结果。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原则,法官可以通过一般交易观念、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确定合同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某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
    2、农业化工单位的应诉对策探讨
    2.1、总体判断:原告的诉求与证据情况分析,我方(被告、笔者的委托单位,以下称公司或我方)可能承担的责任与原因,原告诉求的合理性,我方责任的范围;对方证据的不足在何处?我方的应对策略;
    2.2、应诉思路:我方无责任、我方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法院可能判决我方承担责任与金额;本案和解的可能性与可接受的条件与方案,本案会对我公司产生的不良影响及消除,是否应当提出反诉,反诉的主张、事实与理由如何?遇到舆情,及时汇报,不回避,主动介入,争取将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
    2.3、证据的组织 :各案不同,证据也不同。甚至案由不同,证据也会不同。但通常会有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实验数据;产品相关的学术论文等等;同时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是否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等等。证据应当有证据清单、结合证明目的进行分组、并编有页码,按照当事人数准备份数,证据清单目录应当用印章,加盖骑缝章等等。
    3、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简要说明
    案如:某一农户向数家农化企业(被告、笔者的委托单位)提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出索赔近百万元。证据主要有一份损失计算清单,依据是果树株数、单株挂果量与果品单位的积;数幅照片证明果树受害落果的情形;还有一份进货单据,证明进货品种与时间。
    以下进行分析:
    3.1、总体判断;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从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来看,数张模糊不清的照片,缺少关联性合法性、没有任何证据价值;损失金额为纯理论计算而来,连承包合同、树龄的证据也没有;出售农药的收据,只有被涂改日期、有的是商标、有的是商品名称的,没有数量、单价及总金额的收据,同样也没有购买者签名;农药不合格的鉴定,依据是经销商更改过生产日期与批号的某产品,且检验机构不是国家认可的法定检验机构;结果出来之后没有向分装企业送达,没有听取分装公司的意见; 所以整个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都是问题,根本无法定案;本案没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原告的起诉依据。本案(起诉之时)无评估报告、无鉴定意见、无公证资料等等。
    3.2、涉案公司(被告、笔者的委托单位,以下称公司或我方)是一家正规公司,有着严格的生产、检验、销售制度。实验室具有国家认证资格。且涉案产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根本不容易被周边环境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影响,所以涉案公司向受诉法院申请重新对样品进行鉴定。
    涉案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涉案产品相关的学术论文 ,充分证明争议涉案产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对象、使用方法,对果树尤其是柑桔安全。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涉案公司产品与原告生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3、根本没有落果与减产的事实。农业主管部门及水果站等等,在接到原告反映后,均有相关结论:无明显差距,无大量落果,正处于落果季节等等,况且该案另一被告找到周边的农户进行了调查,使用所述农药后均一切正常。从目前情况看,二个肥料品种、加上一个涉案产品,根本不会造成落花落果,如果含量不够,也不可能出现落果现象。何况正在处于座果期。
    农业生产,多因一果。土壤、栽培、气候因素、管理情况、果树大小年、甚至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介入等等都会对座果产生影响。原告没有对另外三个品种的生产或销售厂家提出诉讼。不能合理排除是上述三种产品的原因。指控涉案公司的涉案产品导致出现落花落果的结果,没有依据。
    当地县水果站、 县农业局两份现场处理报告都确认,原告果园本来没有严重落果,报案失实。并进行了周边情况比对,指出当时处于生理落果期。两份现场处理报告指出,原告当时没有照片证明。但原告起诉时,又提供了照片,真实性严重存疑。
    当地县农业执法人员和水果专业技术人员,是国家授权、认可、拥有相关专业技术的专家,凭借他们所掌握的专业技术,作出本案调查结论完全在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范围之内,因此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结论,但是它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指导性,所以应当予以采信。
    3.4、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农业种植,对所购买的农药具备辨识能力,应按照产品标识的用途使用。每种产品均有详细清晰地使用说明:使用对象、使用方法、使用时间等等。
    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经销商的介绍指导未加以必要的分析判断或者查阅使用说明书,自称就直接照抄照搬地用药,因此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按照原告陈述;原告有10年种植果树经验,果树目前正值盛果期,原告应当有丰富栽培技术的专业知识,对上千株的盛果树随意使用农药,有违常规。
    同时具体到本案,原告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农药与果树受损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方不按产品说明用途使用农药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案审理中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因重新市场抽取的样品与此前涉案产品非同一批号而决定不予重新鉴定。
    关于检验报告:被告公司代理律师辩称
    出具《检验报告》的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没有通过CMA资质强制认证,本案农药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况且本案送检产品中,无证据证实是被告公司的产品,因公司己于2016年更新企业质量标准,此后公司生产的产品均标注2016年标准,而送检批号20170303的产品仍然标注2013年标准,与公司的生产批号根本不符;样品抽样程序严重违法,即抽样样品不足、无法完成复检、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企业认可的销售方等要求; 公司仅于2014年12月份,向经营部销售过涉案农药,此后,公司未向广西区域销售此产品;
    3.5 《价格评估结论书》,用于证明原告的沙糖桔因使用不合格农药产生损失29万元。
    公司的质证意见是:《价格评估结论书》是在A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无法评估《回复函》后,法院又委托广西B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重新鉴定,不符合重新评估程序,程序违法,该评估结论书仅依据原告单方面的陈述,排除《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意见,且鉴定结论限定适用条件,其结论缺乏关联性、合法性,应当不予采纳。
    《关于价格鉴定相关情况的说明函》,证实广西B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回复法院的说明函,该函认可《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意见,再次明确《价格评估结论书》的限定条件,即价格鉴定标的的“经济损失价值”建立在标的确受药害的前提下。
    原告收到该《回复函》后,于2019年2月28日向法院申请变更鉴定事项,即申请对涉案沙糖桔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依法委托广西B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3 月22日,该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结论为涉案沙糖桔的经济损失价值为29万元,同时,附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为,价格鉴定标的的。经济损失价值”建立在标的确受药害’且当季无有价值的水果产量。法院在收集公司对《价格评估结论书》提出的意见后,向广西B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咨询函,广西B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回复法院的说明函,该函认可《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意见,同时强调涉案沙糖桔是否“药害受损”非价格鉴定机构职能,明确只有涉案沙糖桔确受药害,才存在“经济损失价值”,涉案沙糖桔不存在药害,则不存在“经济损失价值”,再次明确《价格评估结论书》第九条第三顼适用的限定条件:价格鉴定标的的“经济损失价值”建立在标的确受药害的前提下。
    法院认定结果与理由:法院认为第二次委托井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对同一事项不得再次重新鉴定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合法.
    3.6证人证言未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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