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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化企业涉及农资的维权诉讼对策探讨

    [ 王平 ]——(2019-5-29) / 已阅6842次

    黄某金的出庭证人证言,证实沙糖桔开花期从3月开始,4月份结束,在此期间有少量落花落果是正常现象,该证人使用涉案这种药水对果树喷洒,但对果树没有危害,2017年12月,本地出现过霜冻,这对沙糖桔落果有一定影响;
    黄某恒的出庭证人证言,证实在2018年到过原告的果园, 看到种植的沙糖桔开花很好,沙糖桔在4、5月期间,出现落花落果属于正常现象,该证人于今年使用涉案农药给自己的果树进行喷洒三次,至今未发现该药水对沙糖桔有损害.
    法院认为;证人 黄某金、黄某恒的证言,因证人陈述的事实其本人使用农药情况,与原告果园落果无关联性,不能证实原告的沙糖桔因使用农药导致全部落果的事实。
    尽管二名证人系由原告方申请出庭作证,对证明目的原告方也未能完全明确,法院主要是从落花落果的角度进行判断。但实际上只要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是可以作证的,而案件事实是包括我公司产品对桔树是否有药害,从而与产量有关的。个人认为法院不采信证人证言是没有依据的,说理不够充分 。
    3.8我方证据举证及采纳情况
    我方证据举证涉及产品方面有 涉案农药的相关学术论文7篇,用于证明争议涉案产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对象、使用方法,对果树尤其是柑桔是安全; "920”等农药论文4篇,用于证明“920”做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保花保果有严格的使用要求,浓度过高,则落果严重;
    法院认定:(其他证据)均系公司单方提供的单一证据,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实际上这些证据来自国家公开期刊出版物,可以查询及搜索到。关于农业部门官网也可以现场演示加以证实,从而被法院采信。
    3.9公司应对的建议
    3.9.1、产品质量体系的管控,是基础;提高产品防伪技术、科技含量。
    3.9.2、舆情的应对,要及时妥当。第一时间介入,确认产品的厂家、生产日期、批号,产品送检结果之后,及时重新鉴定、掌握发展与演变动态等等。
    3.9.3、关注果农的诉求。是否合理、正当?必要时进行谈判和解、签定保密条款等等;
    3.9.4、重大事项及时呈报到公司的主管部门及法务部。法务部及公司外聘律师给予证据上的指导及后续情况的预判及解决预案;
    3.9.5、销售市场的抽查。关注产品的销售渠道、产品的保质期等等。 过期或有效成份下降的农药,可考虑及时回收或销毁。
    3.9.6、至少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要求销售商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约定一定的无责退款期限。对于出现的产品问题,公司可以先行赔付(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时)、查明销售商有责任时,要求销售商承担或向其追偿。如果能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则更有强制力度。
    3.9.7 案由改变时的应对 由于原告或法院可能改变涉诉案由,而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举证要点及证据明细,所以对此应当注意不同案由的区别,对相关案件裁判要点进行分析、对主审法官的风格进行预测,将会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3.9.8 群体事件的应对与维稳因素的考量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严格遵循依法服务的原则。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律师从个案入手,对个案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律师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群体性案件给予充分重视,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的妥善解决,维护国家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案件中,应始终小心谨慎,否则部分当事人就可能成为影响律师执业的最大风险。这一点同样适用于代理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
    3.9.9 公司和解方案的确定
    如何兼顾受损害农户与公司利益的平衡,取得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的完美统一,则需要更多的沟通与换位思考、更好的谈判技术、心理学把握等等。
    3.10、一审法院2017年5月17日判决结果:原告无证据证实经营部有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无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的存在,也无证据证明涉案三种不合格产品对原告的沙糖桔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原告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给发生农药药害或不正常损失时农户的几点建议
    4.1、到正规的经销商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购买有效期内有合格对症药品,索要正规发票;
    4.2、实事求是,客观冷静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与症结。不夸大其辞,不滥用诉权,不为追求超额索赔而人为地提高索赔金额;这种后果是增加了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被告的赔偿(补偿)意愿。在评估报告出具之后,合理变更其诉讼请求。
    4.3、发生争议时,及时和律师、农业部门及市场监督部门沟通。及时寻求主管机关的查处;
    4.4、固定证据,及时进行现场证据公证,必要时可以考虑二次以上的公证证据;
    4.5、不断提高种植技术。能采取补救措施时,及时补救,不人为地扩大经济损失;
    4.6、对自已负责,对生产种植项目负责。用药前仔细阅读说明书,不轻信盲从他人介绍,必要时可以进行品种药效试验,或请教当地植保、肥料、土壤方面等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不可随意进行农药复混配。因为不按产品说明用途使用农药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7、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主动寻求和解,解决纠纷,避免损失的扩大。农户不要漫天要价,不要过分乐观地预测被告方的赔偿金额;
    4.8、 听取律师意见,尤其是有农业专业背景律师的建议。但不可轻信律师的承诺。农户也可以直接和生产商进行有效地沟通,从而可能获得有效的解决的途径。
    4.9、尊重和相信法院的裁判,依法维权。可以上诉、申请再审等等。网络发贴(文)要小心谨慎,用语不慎可能侵权,从而形成涉诉纠纷。
    农户要懂得即使合理合法,表达方式不合法也属违法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冲突,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注:截止成文之日(2019-05-29),目前此案上诉期限未满。


    作者 王 平,男,前农艺师、前检察员,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专职律师。专业方向主要涉农案件的维权与诉讼、刑事诉讼。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层
    联系电话13564648760、邮箱wangpi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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