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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读(四)

    [ 卢庆波律师 ]——(2018-9-7) / 已阅12190次


    第十八条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卢律师解读:
    (一)商业责任险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1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但没有规定从何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习惯上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对被保险人十分不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第三者未行使请求权时,并不知道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也不知道何时履行赔偿责任。
    (二)本条解决的问题是: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但是何为“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笔者的理解:
    1、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协议书约定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2、法院等权威部门确定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之日。

    (三)提醒保险人:
    理赔时注意审查诉讼时效。首先要解决关于诉讼时效是二年还是三年的问题。有人提出,民法总则不是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业责任险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总则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是“二年”,而不是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卢律师解读:
    (一)本条实际上是对本解释第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纠正。
    回顾本解释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
    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该条解释,保险人只能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的协议直接支付赔偿金。但这样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本条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待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的协议。分两种情形:
    1、保险人认可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须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
    2、未经保险人认可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有权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再理赔。

    (三)提醒保险人:站在保险人的角度当然是第二种情形对自己有利。但是被保险人肯定想办法保留证据,以证明保险人对协议是认可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邮件、传真件、书面文件等来证明取得保险公司同意,这点保险人不得不防。

    第二十条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卢律师解读:
    (一)保险人必须搞清楚责任保险的理赔对象是谁?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象是第三者,除非被保险人已赔了给第三者,否则不能成为理赔对象。
    第六十五条第3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二)本条解决的问题是:保险人违反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在第三者获得赔付之前直接赔了给被保险人,如第三者主张权利的,需要对第三者再次赔偿。之后,保险人只能向被保险人主张返还保险金。
    (三)提醒保险人:保险人需依法办事。当被保险人来理赔时,特别关注第三者是否获得了赔偿。要求被保险人做出承诺:保证已支付了赔偿金给第三者,如虚假,愿意支付相当于保险金2倍的违约金。另需提供与第三者签订的协议书,第三者损失的正式票据,损失的鉴定凭据,支付给第三者的转账凭证,第三者主体资料等,必要时要求第三者前来当面核实及签订文件。
    即使提供了以上凭据,还应当依法审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然后再决定是否理赔。

    第二十一条本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卢律师解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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