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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读①

    [ 卢庆波律师 ]——(2018-8-17) / 已阅8828次

    1、继承法并没有显示保险利益是可以继承的财产: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仅增加了一项可继承的财产:“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也未见保险利益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52号有规定财产险属于遗产:“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顺便提示一下,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与不指定受益人是有很大区别的!“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明白了吧!
    (二)提醒保险人:该条为今后理赔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孩子。需要继承人出具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书,有当地派出所盖章,也可要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三)需要探讨的问题:被保险人是单位呢?这条似乎只考虑自然人,不考虑法人企业。征求意见稿曾经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终止,除另有约定外,继承或者承继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显然涵盖了法人企业,但这次正式稿却忽略了,何解?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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