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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坚持不懈:从未停止对公正的守护——看基层法官如何理解传说中的“二十四条”

    [ 王礼仁 ]——(2018-7-9) / 已阅8127次

      
      上诉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夫妻债务事实时,简单地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直接进行推定,没有审查借款的真实性和借据与借款之间的关联性,导致其所认定借款事实存在重大瑕疵。尽管这一借据的资金来源不清、借款用途不明,无法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据,但该借据系闫某出具足以认定。无论闫某出于何种原因或目的出具借据,闫某应当对此负责。因而,该借据可以作为认定闫某个人债务的根据。
      
      上诉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闫某偿还刘某借款23万元,划清了苏某与借条的界线。
      
      在《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出台之前,王礼仁法官就敏锐地感觉到,简单地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直接进行推定案件性质,很可能会导致案件事实存在瑕疵,甚至致使冤案错案的产生。所以,经由他判决的案件,对法条的适用,有着更深刻和科学的理解。他认为,应当以“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前提条件,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这么多年的庭审过程中,他一直将这一观点付诸实施。
      
      部分规定还应继续完善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本原则作了颠覆性规定。
      
      “相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从整体上看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对今后处理夫妻债务案件具有积极指导作用。”王礼仁法官肯定了新解释的意义,但同时提出:“《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理解和适用时,对其中部分规定尚需结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有关法理予以矫正。”
      
      王礼仁法官认为,对于夫妻一方负债,《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回归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不论是日常家事借贷还是重大借贷,都必须以用于家庭需要为共同债务标准,并由举债人或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对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避免发生制度性群体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奋战一线又熟谙此领域理论研究的王礼仁法官,对《夫妻债务纠纷解释》部分细节的缺欠,有着进一步的理解:
      
      首先,《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理论基础错误。“共债共签”“合同相对原则”等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或普通原则。尤其是一方负债时,家事代理或家事需要才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或基本标准。
      
      其次,没有科学划分日常家事代理中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日常家事借贷也要坚持以家事需要为共同债务判断标准,不能完全以数额大小为标准。
      
      第三,没有确立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原则。在日常家事借贷和重大家事借贷中,没有对如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原则作出界定。缺乏债权人善意之债,有些规则无法科学设定。如目前的日常家事借贷不区分债权人是否善意,采取“一刀切”的标准,显然不能正确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最后,《夫妻债务纠纷解释》条文结构和文字表述有待进一步修改。如第三条的“但书”之前的内容可以删除。与其说没有共同签字不是共同债务,不如说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这只是一个举证责任问题,一方借贷之关键还是看是否用于家事需要,而不是看是否签字。
      
      王礼仁说:“我们不能期待一个司法解释解决所有问题,也不能期待一个司法解释容纳各方面的意见。上述问题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统筹考虑和完善。”
      
      鉴于此,他提出了一个构建夫妻债务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与思路。王礼仁认为,夫妻债务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总体来说,夫妻债务规则的构建应当秉承四个基本原则,即符合婚姻本质原则,衡平保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原则,方便适用原则,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原则。
      
      在王礼仁法官盈千累万的理论研究中,他的观点凝聚着来自科学系统的立法精神,凝聚着来自一线实践的经验教训,更凝聚着来着基层百姓的热烈呼声。
    注释1: 原文名称与出处载——坚持不懈:从未停止对公正的守护_独家_民主与法制网 国家一类新闻网站 http://www.mzyfz.com/index.php/cms/item-view-id-134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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