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华 ]——(2018-4-6) / 已阅9690次
四、套路现象涉嫌刑事犯罪
此类案件,基本尚控制在民商事争议范畴。
但个别案件,已不仅仅是通谋虚伪意识表示能界定,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其中,以“套路贷”形式尤为突出。
譬如在文化水平不高及法律意识淡薄的当事人之间,存在银行流水完整、合同手续齐全,但房屋交易过程含糊其辞的现象,合理性存疑,但合法性外观具备。
纯粹的民事审判,无法取得交易背后真实的意思表示及动机。形式完备的证据,倒显得滴水不漏,譬如个案中公证文书的助力。
2017年8月,上海法院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三家法院对四起“套路贷”案件集中宣判,市高院举行发布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
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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