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华 ]——(2018-2-22) / 已阅10518次
对于上文提及的2014年10月10日实施的该通知第11条等,冻结需要工商登记的规定,法院认为,该通知仅要求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时,应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该通知未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协助冻结手续。且该通知的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在南通中院案涉冻结之后。(注:该点应该是不援引的重要理由,至于前半段的观点,值得商榷)
该通知实施后,冻结股权及续冻,需要工商登记,公示生效,登记在后,为轮候冻结。
三、工商局不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机构,不具有协助执行案涉股权查封事宜的权限?
实务中存有此类观点。
(2016)苏执复14号一案所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机构交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但至今除部分省市组建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外,国务院尚未出台针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统一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即目前尚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定登记机关。
那么,工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该类权限,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150号一案中,給予肯定性的参考观点。
经最高法院审查,认为-
首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均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构,并未明确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事宜排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畴之外。
其次,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先后两次裁定冻结案涉股权时,该工商局并未对其负有协助履行查封冻结案涉股权义务提出异议。
四、上市公司股权的查询及冻结
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机构是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对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冻结协助单位,如中登公司。
法院查询:根据法[2016]72号文件,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应当分别提交盖章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冻结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的电子版,并附两名执行人员公务证件复印件的扫描件。
律师调查:若是律师持有调查令查询,以查询自然人持有股票情况为例,简单说明下
线索:已得知被告开户的证券公司,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可查询证券账户。
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要求调查令上的两名律师均到场,但若调查令上记载的只有一名律师,一人前往也可办理。具体操作,建议在开具调查令时,与证券公司、法院协调沟通。
线索:若不知开户的具体证券公司,则先行在中登公司查询其开户的证券公司。
律师持调查令一人前往即可办理查询。
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注:普通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并不必然覆盖到股息、红利等孳息】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五、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冻结
查询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与冻结: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股)。一旦区分股份类型,则选择相对的冻结协助单位。流通股可通过券商代办,也可以直接在中登公司办理。限售股则只能在中登公司办理。
续冻:法院续冻每次不得超过3年。公安、检察院,证券监管机构每次续冻时间各有不同,前者不超过2年,后者不超过6个月。
六、一点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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