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华 ]——(2018-2-22) / 已阅10519次
上市公司股份及新三板挂牌股份的冻结问题,往往只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但若涉及执行问题,则需要明确冻结范围-孳息、现金红利、转增股等(分红是不是股权的从物或天然孳息?),明确冻结的证券数量和比例。
前述提到冻结范围及价值,其中一个争议,股权冻结后,能否进行增资扩股的问题。
最高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执他字第12号函答复: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该答复的目的之一在于限制股权价值缩水,但该表述是否过于绝对,值得商榷。
七、参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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