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岩峰 ]——(2000-9-26) / 已阅28649次
(2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25)参见马俊驹、陈本寒:《罗马法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及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影响》,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第71页。
(26)洛克:《政府论》(中译本)(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5—36页。
(27)参见吕岩峰:《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扩张》,载于《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第31—33页。
(28)参见韩德培:《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收于黄进、刘卫翔编:《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5—86页。
(29)同上注。
(30)参见该法第128页和第132页。
(31)参见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载于《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第20页。
(32)参见亨利·巴蒂福尔、保罗·拉加德:《国际私法总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10页。
(33)参见韩德培、韩健:《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83—84页。
(34)见1962年《马达加斯加国际私法》第30条,1965年《中非国际私法》第42条。
(35)同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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