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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审如何询问鉴定人

    [ 李军律师 ]——(2017-6-30) / 已阅13930次

    问20:那么,根据现有证据,是不能证明医方采取了正确的助产手法的,对吗?
    答:我们鉴定意见书中已说过了。
    问21:根据诊疗规范,发生肩难产时,如果手法正确,则绝大多数可以避免产伤的,对吗?
    答:那还是有无法避免的情形,这是并发症。
    问22: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你们认为产妇自身的妊娠糖尿病、高血压、急产、巨大儿是造成后果的主要因素,我的问题是:高血压与臂丛神经损伤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依据?
    答:(没有回答,但表示可以回去查找依据后提供给法庭)
    问23:急产与臂丛神经损伤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关系?依据?
    答:(没有回答,也是表示可以回去查找依据后提供给法庭)
    以上是根据笔者回忆进行的整理。其实,庭审时鉴定人的表现没这么好,我方发问的效果完全体现了出来,鉴定人不懂涉案领域的医学知识、没有临床经验,几乎对我提出的所有问题都表示要庭后提供依据。但正如文章开头所说,效果好未必结果好。结果是,法院虽未完全按照鉴定意见明确的5%—15%这个范围,也仅超出5个点即按照20%的比例作出的判决。上诉后,二审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意见,调解结案。
    从以上庭审发问内容上,相信大家应该会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本案产妇是具备剖宫产指征的,而作为替代分娩措施,医院无论如何都有义务向产妇本人尽到告知说明义务,由产妇本人作出选择,而不是替代产妇自行决定,这是对患者人格的不尊重,是父权式医疗的延续。而如果产妇选择了剖宫产,也几乎可以避免本案损伤后果。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目了然,但无奈一审法院仍然无视这一点。在笔者看来,本案医方应承担不低于50%的民事责任比例,方为恰当。好在二审调解时,基本上达到了这一比例。
    庭审询问鉴定人,说易做难。不仅需要掌握涉案领域相关的知识、经验,还要精心设计,熟悉庭审质证技巧。总之,庭审询问本身就是一门难以掌握的技艺,询问如鉴定人这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更是难上加难。掌握不好,用语不够通俗(善于将专门用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即使效果好,法官也不一定搞的明白你们之间到底说了什么,究竟突出了哪些问题。因此,对于这样一项艰难的工程,仍需不停努力总结经验教训,提升询问水平,达到以此推翻鉴定意见的终极目的。
    庭审询问都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技能,真正的精华非语言所能表达,只能为运用者所体会而无法言传。


    本文作者:李军律师,执业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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